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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承诺给董秘巨额股份 后称“老婆反对”拒兑现

2016-04-03 09:37  陈捷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陈薪宇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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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4月3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思法/文 陶小莫/漫画)上市前,股东承诺要给董秘价值几百万元的股票;上市后,股东却反悔说:“因为我老婆不同意,所以股份不能送给你。”

近日,董秘一怒之下,将说话不算数的股东告上法庭,要求股东兑现当初的送股承诺。但在法庭之上,双方各执一词。

股东说,这是无偿赠与,他有权撤销赠与。董秘却说,这是股权激励合同,股东应根据合同约定,兑现承诺。

据悉,根据目前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这262010.88股流通股的价值为300多万元。

筹备上市 三股东承诺给股权

原告林总监(化名)今年47岁,早在公司上市之前,公司的三位原创股东就力邀林总监担任公司的董事会秘书。

2009年时,公司已开始准备上市。根据三位原创股东于2009年8月8日与董秘签订的《协议书》,明确约定鉴于“公司拟在条件成熟时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丙方(三位原始股东)承认乙方(董秘林总监)的价值,并同意给予林总监一定的股权补偿和激励,约定林总监应邀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具体日常事务等相关工作”。《协议书》第四条关于“乙方薪酬与补偿激励”中约定,为激励林总监更好地为公司发展尽责尽力,公司的三位原创股东同意向林总监补偿其所持有的公司IPO上市后股份中的一部分;三位原创股东同意将所合法持有公司IPO上市后15万股补偿给林总监,具体份额为:赵总(化名)补偿75191股,陈总(化名)补偿45488股,吴总(化名)补偿29321股。

另外,协议还约定,乙方(林总监)要在三年任期内勤勉尽责、尽力完成公司董事会授权交办的工作事项,促进公司尽快上市或符合上市要求。如果公司未能完成IPO或林总监未能勤勉尽责,则林总监不再享有补偿赠送的全部或部分股份的权利。

事后反悔 一位股东拒绝兑现

签订这一协议后,林总监先后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副总经理。

但是,据林总监起诉说,此后仅有两位原创股东先后主动兑现承诺,而被告、原创股东陈总则一直没有将之前约定的股份给他。

2015年8月,陈总向林总监发出《撤销赠与通知》,告知林总监:“2009年8月8日签订的《协议书》约定由本人赠送给您公司股份45488股。现本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决定撤销赠与,上述股份不再赠送给您。”

近日,林总监无奈只好将原创股东陈总告上法庭。他起诉称,由于协议约定的应由陈总给付的45488股已扩股至262010.88股,因此林总监请求法院判令:陈总将其所持公司个人流通股262010.88股过户给原告,另外,陈总还要支付上述股份对应的历年分红款5万多元。

焦点争议 股权激励还是赠与?

近日,思明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法庭上,林总监说,当时三位原创股东邀请他担任董秘时同意给予一定的股权补偿和激励。协议签订后,他也尽职尽责,勤勉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公司正式挂牌上市后,在36个月的解禁期结束后,陈总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

面对林总监追讨股权的诉求,被告陈总答辩称,他虽然曾答应赠送股权,但是,他与原告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无偿赠与合同关系。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由于之前他已经向林总监发出《撤销赠与通知》,因此林总监无权向他主张赠与的股份。

陈总还说,《协议书》约定赠与林总监的股份是自己的夫妻共同财产,因为未取得自己妻子的同意,因此该赠与不合法,赠与无效。

但是,林总监则坚持说,明明在当初签订的《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上述股东是“股权激励”,并非无偿赠与。

近日,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原告林总监与三位原创股东签订的《协议书》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的股权激励合同。因此,判决要求被告陈总应将其所持公司个人流通股262010.88股过户给原告林总监,同时还要支付上述股份对应的历年分红款55495.36元。

法官说法

股权激励协议合法有效应履行

“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性质是股权激励合同。”法官分析认为,缔约目的在于促进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作为公司原创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陈总等人,自愿按照协议约定给予林总监相应的股份激励和补偿。根据《协议书》约定,原创股东在享有因公司IPO上市所带来的自身股权价值大幅增值的利益的同时,应当向林总监补偿赠送相应股份。可见,林总监在协议中并非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三位原创股东也并非只承担义务不享有权利,三方权利和义务均是对等的。

法官还说,本案不符合赠与合同的特征。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只享有受赠权利而不承担相应的义务。

而在本案中,协议虽然使用“赠与”一词,但结合协议约定的内容,协议各方均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故本案应为公司股东与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股权激励协议而非赠与合同。所以,被告的原创股东陈总应当履行合法有效的股权激励协议。

相关案例

股东承诺给员工20万股 满一年后反悔遭到起诉

股东承诺送股份,事后又反悔的官司并不少见。此前,北京人刘先生也遭遇一件这样的郁闷事。股东曾经许诺给他20万股份的期权,到节骨眼上却突然变卦了。

刘先生曾在北京一家上市公司担任高管,后来被杭州一家公司“挖”走,而当初吸引他的,正是对方提出承诺授予他20万股份期权。不过,这20万股期权一直没有兑现,一气之下,他将公司告上法庭。

据悉,2010年12月31日,刘先生和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双方约定从2011年3月1日至2016年3月1日,刘先生在公司从事营销高级管理工作。另外,双方还签订了一份《股权激励协议书》。这份协议上规定,公司授予刘先生20万股期权作为初始股权激励,该期权在刘先生为公司服务期限满一年后,由刘先生按每股1元的价格认购。

不过,公司上市后,股东章某却告诉刘先生,这个所谓的股权激励机制并没有通过股东会决议,是无效的。因此,双方闹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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