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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岛内拟明年禁止电动车上路 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2016-04-01 11:23:13 来源: 厦门新闻广播  责任编辑: 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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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广播记者了解到,3月30日,厦门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xm.gov.cn)和厦门市法制局网站(http://www.fzj.xm.gov.cn)公布了市公安局起草的《厦门经济特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征求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意见。《厦门经济特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在思明区、湖里区,不得销售电动自行车,不予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同时,在思明区、湖里区,禁止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规定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制定规定的目的
《厦门经济特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到,制定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电动自行车的相关管理工作。
新规的草案征求意见稿: 岛内不得销售电动自行车,不予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围绕电动自行车的市场销售、上路行驶等方面,《厦门经济特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了明确的规定。销售方面:电动自行车销售者销售电动自行车要符合厦门市准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如实建立进货、销售台账;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本市准予登记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供消费者查询,并通过店堂告示等方式,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车辆已纳入产品目录;要以书面的方式告知电动自行车在本市禁止、限制通行的规定,由消费者签名后纳入销售台账,并至少保存一年;同时要提供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的更换和回收服务,定期将废旧蓄电池交由具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未列入本市准予登记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不予办理登记。 在思明区、湖里区,不得销售电动自行车,不予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违反规定的电动自行车销售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予以处罚。
新规的草案征求意见稿:
岛内禁止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方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情况,规定限制、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的时段、路段、区域。其中在思明区、湖里区,禁止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如果有市民违法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电动自行车,依法予以处罚。
违法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电动自行车,依法予以处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电动自行车的,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接受处理;当事人逾期不来接受处理,且经公告三十日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被扣留的电动自行车依法处理。 驾驶超标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关于摩托车的规定实施处罚。
电动自行车与超标电动车
《厦门经济特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八条:规定中所称的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且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特种自行车。规定所称的超标电动车,是指有电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不符合电动自行车相关国家标准,且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的两轮电动车。
新规的草案征求意见稿:
鼓励快递企业使用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专用车辆从事快递服务
鼓励快递企业使用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专用车辆从事快递服务。经市邮政管理部门核定并喷涂统一的快递专用标志的电动自行车予以限期过渡,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就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的三种方式
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在2016年4月30日前,通过三种方式就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一、登录厦门市法制局网站(http://www.fzj.xm.gov.cn),通过网站首页中的“厦门市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厦门市湖滨北路61号行政中心东四楼市法制局法规处(邮政编码:361018),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厦门经济特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zj_lc@xm.gov.cn或者将意见传真至:2896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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