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日报讯 (记者 谭欣妮 通讯员杨长平)欠薪者固然不对,可讨薪者也要走合法途径,才能真正维护自己的权益。近日一起讨薪引起的故意伤害案在思明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务工者为600元的薪水出手伤人,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老陈(化名)先前在黄厝村某工地打工,包工头陆续支付了几笔工资,还有600元的尾款没付。老陈多次催讨,包工头总是以各种借口搪塞不愿付钱。2014年9月4日,老陈再次致电包工头要钱,但对方以自己不在工地为由拒绝。放下电话,老陈带着儿子冲到工地一看,包工头明明就在工地,正在指挥工人搬东西。 被抓了个正着,包工头还是不慌不忙,没有当场拿钱的意思。老陈气不打一处来,抓住对方衣领一阵拳打脚踢,连工地现场的木板都用上了,打得包工头惨叫连连。后经医院诊治,包工头右手手指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 老陈不当的讨薪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法院经审理认定,其已犯故意伤害罪。鉴于老陈在案发后赔偿了包工头10000元的经济损失,又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老陈最终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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