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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权威解读保障房政策

2016-03-21 20:04:01王绍亮 来源: 厦门网  责任编辑: 文洁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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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我市保障性租赁房意向登记公开摇号现场。 资料图

今年首批保障性租赁房意向登记将于4月1日启动,提供约3000套岛外房源,是去年新规施行以来最大规模的一批。申请户需提供相关材料按时登记,且材料要准确。

记者从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了解到,有些申请户对政策没有“吃透”,递交的材料不够准确,在审批环节被刷下来。针对材料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和今年的分配方案,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总结剖析常见的七类问题等,供申请户参考。

厦门晚报讯(文/记者 王绍亮 图/记者 刘东华)

【时间安排】

1.意向登记: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4月22日(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2.公开摇号:2016年4月28日

3.申请受理:2016年5月3日至2016年6月14日(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冬令时)、3:00-6:00(夏令时))

【案例分析】

1、低保人口

申请家庭信息应与保障证上的一致

■案例

李某在单身时办理了低保,结婚后,没有申请低保人口变更,李某的爱人并未登记在《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上,该家庭如何申请?

■政策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家庭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

《厦门市建设局厦门市民政局关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申请保障性租赁房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参加申请的住房困难家庭,其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应与《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上载明的户主和家庭其他成员完全一致。

■建议

1.李某夫妻可到民政部门办理低保家庭人口变更手续,增加配偶为低保家庭成员。如果变更后仍属低保对象,且其他方面符合保障性租赁房申请条件,可持变更后的《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以低保对象的身份,按证上登记的所有人员提出申请保障性租赁房;

2.李某夫妻以普通中等偏下收入或低收入家庭的身份申请保障性租赁房。

2、投靠子女

落户未满十年的不能申请保障性住房

■案例

张某夫妻及张某的母亲申请低保时,登记在同一本《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上,但张某的母亲是通过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且未满十年,该家庭如何申请?

■政策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通过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未满十年的不得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

■建议

1.张某夫妻可到民政部门办理低保家庭人口变更手续,仅保留张某夫妻为低保家庭成员。如果变更后仍属低保对象,且其他方面符合保障性租赁房申请条件,可持变更后的《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以低保家庭的身份,按证上载明的所有人员提出申请保障性租赁房;

2.张某夫妻二人以普通中等偏下收入或低收入家庭的身份申请保障性租赁房;

3.待张某的母亲取得本市户籍满十年后,张某夫妻与张某母亲共同申请保障性租赁房。

3、住房标准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12平方米

■案例

王某夫妻二人属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欲共同申请保障性租赁房,但王某承租了一套公房,面积30平方米。

■政策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在本市无住房或者申请家庭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公布厦门本市户籍家庭住房困难标准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家庭收入(资产)标准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厦门本市户籍家庭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

■建议

王某承租公房,夫妻二人人均住房面积15平方米,高于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如其他方面符合保障性租赁房申请条件,王某可先到公房管理部门办理腾退公房的手续。王某夫妻再以普通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身份申请保障性租赁房。承租公房时,人均住房面积没超过12平方米的,取得保障性租赁房后也应腾退公房。

4、收入标准

需满足最近三年平均值和上一年度标准的要求

■案例

林某夫妻和3岁女儿欲共同申请保障性租赁房,2013、2014、2015三年夫妻双方的平均收入为7.2万元,但2015年的收入为8.1万元,无法申请。

■政策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家庭,申请家庭在申请之日前3个自然年度家庭收入的平均值和上一自然年度家庭收入均符合规定的标准。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公布厦门本市户籍家庭住房困难标准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家庭收入(资产)标准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收入(资产)标准为1人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5万元,家庭资产不高于20万元;2至3人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8万元,家庭资产不高于32万元;4人及以上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11万元,家庭资产不高于44万元。

■建议

林某夫妻因2015年度家庭收入超出本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收入控制标准,无法在2016年申请保障性租赁房。

5、购房入户

落户15年后才能有资格申请

■案例

赵某父亲在厦购买了商品房,赵某通过该套商品房取得了本市户籍,且至今未满15年。赵某结婚后,想跟爱人申请保障性租赁房,无法申请。

■政策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本市户籍未满15年的,不得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

■建议

如果其他条件符合保障性租赁房申请条件,建议赵某取得本市户籍满15年后,申请保障性租赁房。

6、工作地点

申请人要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地工作和生活

■案例

刘某夫妻均具有本市户籍,但双方都在外地工作、生活,无法申请。

■政策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2人具有本市户籍,且其中一人应当在申请之日前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申请人应当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和生活。

■建议

刘某夫妻回到本地工作和生活后,再申请保障性租赁房。

7、夫妻离婚

需提供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

■案例

李某和爱人离婚后,8岁儿子跟李某一起过。李某想和儿子共同申请保障性租赁房,但申请时被认定为材料不全。

■建议

如其他条件符合保障性租赁房申请条件,在提交申请材料时,李某必须提供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明确李某拥有其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以及离婚时财产分割情况,才可与其未成年子女共同申请,否则将无法认定其符合保障性租赁房申请条件。

【房源安排】

(1)岛外房源约3000套,安排在集美区的华铃花园(期房,一房型)、后溪花园(现房,一房型);海沧区的海新阳光公寓(现房,一房型)、新阳居住区(期房,二房型);同安区的滨海公寓(现房,一房型);翔安区的东方新城(期房,一房型、二房型)、洋唐居住区(现房,一房型)、九溪小区(期房,三房型)等岛外保障性住房项目。

每种房型的数量和地点将根据取得保障性租赁房轮候资格的各房型申请家庭数量及届时的实际房源数量确定,以《选房手册》为准。

(2)面积标准

1.一房型建筑面积约45平方米;

2.二房型建筑面积约60平方米;

3.三房型建筑面积约70平方米。

【热点问答】

可提前打印材料 避免在窗口拥堵

问题1 办理2016年第一批保障性租赁房意向登记时,申请户需携带什么材料?

答:符合保障性租赁房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意向登记,并提交身份证、户口簿等证件供核验,提交地税部门开具的2013年、2014年、2015年共3个自然年度的申请家庭成员《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记录》,或者养老金证明材料,或者失业证,或者其他相关收入证明材料供核验。按规定可以作为优先分配、适当优先分配或者单列分配对象的申请家庭,应当在意向登记时予以明确提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应提交有效的《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供核验。

温馨提示:参加2016年第一批保障性租赁房意向登记的申请家庭,可提前在3月中、下旬到各区地税窗口,查询打印2013年、2014年、2015年共3个自然年度申请家庭成员的《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记录》,避免在意向登记受理期(4月1日至22日)集中排队打印而导致地税窗口拥堵。

新开的证明材料 当年内仍可使用

问题2 2016年第一批摇号未入围的意向登记申请户,在办理2016年第一批保障性租赁房意向登记时,提供地税部门出具的2013年、2014年、2015年共3个自然年度的《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记录》,在2016年第二批意向登记时是否可以继续沿用?

答:可以。因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缴交个人所得税的,应当提供地税部门出具的申请家庭成员申请之日前3个自然年度的《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记录》,所以如果2016年第二批保障性租赁房开放意向登记时仍可以继续沿用此收入证明材料。

申请家庭顺序号

不得跨批次使用

问题3 2015年第二批参加意向登记没被摇上号的申请户,可以直接参加2016年第一批保障性租赁房摇号吗?

答:不可以。每批次已意向登记的申请家庭顺序号通过摇号产生,仅在本批次有效,不得跨批次使用。摇号结果公布后,未进入受理范围的申请家庭顺序号失效。

但可以重新参加2016年第一批保障性租赁房的意向登记。

家庭人员信息有变化

应及时提出变更申请

问题4 意向登记后的整个申请审核过程中,申请家庭人员是否可以随意增减?

答:不可以随意增减。办理意向登记时需明确申请人数。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其他家庭成员也可以共同申请(其他家庭成员指与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配偶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或者收养关系,具有本市户籍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共同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

如在意向登记后发生结婚、离婚、生育或死亡等家庭人口情况变化,只能在受理期间持申请材料向社会保障性住房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变更申请。一旦正式受理后不得再变更任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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