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开的证明材料 当年内仍可使用 问题2 2016年第一批摇号未入围的意向登记申请户,在办理2016年第一批保障性租赁房意向登记时,提供地税部门出具的2013年、2014年、2015年共3个自然年度的《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记录》,在2016年第二批意向登记时是否可以继续沿用? 答:可以。因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缴交个人所得税的,应当提供地税部门出具的申请家庭成员申请之日前3个自然年度的《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记录》,所以如果2016年第二批保障性租赁房开放意向登记时仍可以继续沿用此收入证明材料。 申请家庭顺序号 不得跨批次使用 问题3 2015年第二批参加意向登记没被摇上号的申请户,可以直接参加2016年第一批保障性租赁房摇号吗? 答:不可以。每批次已意向登记的申请家庭顺序号通过摇号产生,仅在本批次有效,不得跨批次使用。摇号结果公布后,未进入受理范围的申请家庭顺序号失效。 但可以重新参加2016年第一批保障性租赁房的意向登记。 家庭人员信息有变化 应及时提出变更申请 问题4 意向登记后的整个申请审核过程中,申请家庭人员是否可以随意增减? 答:不可以随意增减。办理意向登记时需明确申请人数。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其他家庭成员也可以共同申请(其他家庭成员指与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配偶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或者收养关系,具有本市户籍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共同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 如在意向登记后发生结婚、离婚、生育或死亡等家庭人口情况变化,只能在受理期间持申请材料向社会保障性住房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变更申请。一旦正式受理后不得再变更任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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