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低保人口 申请家庭信息应与保障证上的一致 ■案例 李某在单身时办理了低保,结婚后,没有申请低保人口变更,李某的爱人并未登记在《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上,该家庭如何申请? ■政策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家庭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 《厦门市建设局厦门市民政局关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申请保障性租赁房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参加申请的住房困难家庭,其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应与《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上载明的户主和家庭其他成员完全一致。 ■建议 1.李某夫妻可到民政部门办理低保家庭人口变更手续,增加配偶为低保家庭成员。如果变更后仍属低保对象,且其他方面符合保障性租赁房申请条件,可持变更后的《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以低保对象的身份,按证上登记的所有人员提出申请保障性租赁房; 2.李某夫妻以普通中等偏下收入或低收入家庭的身份申请保障性租赁房。 2、投靠子女 落户未满十年的不能申请保障性住房 ■案例 张某夫妻及张某的母亲申请低保时,登记在同一本《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上,但张某的母亲是通过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且未满十年,该家庭如何申请? ■政策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通过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未满十年的不得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 ■建议 1.张某夫妻可到民政部门办理低保家庭人口变更手续,仅保留张某夫妻为低保家庭成员。如果变更后仍属低保对象,且其他方面符合保障性租赁房申请条件,可持变更后的《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以低保家庭的身份,按证上载明的所有人员提出申请保障性租赁房; 2.张某夫妻二人以普通中等偏下收入或低收入家庭的身份申请保障性租赁房; 3.待张某的母亲取得本市户籍满十年后,张某夫妻与张某母亲共同申请保障性租赁房。 3、住房标准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12平方米 ■案例 王某夫妻二人属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欲共同申请保障性租赁房,但王某承租了一套公房,面积30平方米。 ■政策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在本市无住房或者申请家庭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公布厦门本市户籍家庭住房困难标准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家庭收入(资产)标准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厦门本市户籍家庭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 ■建议 王某承租公房,夫妻二人人均住房面积15平方米,高于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如其他方面符合保障性租赁房申请条件,王某可先到公房管理部门办理腾退公房的手续。王某夫妻再以普通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身份申请保障性租赁房。承租公房时,人均住房面积没超过12平方米的,取得保障性租赁房后也应腾退公房。 4、收入标准 需满足最近三年平均值和上一年度标准的要求 ■案例 林某夫妻和3岁女儿欲共同申请保障性租赁房,2013、2014、2015三年夫妻双方的平均收入为7.2万元,但2015年的收入为8.1万元,无法申请。 ■政策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家庭,申请家庭在申请之日前3个自然年度家庭收入的平均值和上一自然年度家庭收入均符合规定的标准。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公布厦门本市户籍家庭住房困难标准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家庭收入(资产)标准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收入(资产)标准为1人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5万元,家庭资产不高于20万元;2至3人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8万元,家庭资产不高于32万元;4人及以上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11万元,家庭资产不高于44万元。 ■建议 林某夫妻因2015年度家庭收入超出本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收入控制标准,无法在2016年申请保障性租赁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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