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 10名假烟厂工人,分别获刑 不但老板要严惩,假烟厂的工人也难逃刑责。近日,一起假烟大案中的10名假烟厂工人分别获刑。 经查,案发前,方某灵经人介绍,到同安区新民镇一养殖场内一卷烟制假窝点生产假冒伪劣卷烟,担任班长,负责组员的生产管理。 随后,裴某猛、阮某松、阮某胜、吴某方(四人为越南籍)、张某花、周某昌等九人也经人介绍,到上述窝点生产假冒伪劣卷烟,分别从事捧烟、装箱、称重等工作。 2015年1月9日14时许,公安机关与烟草专卖局联合冲击上述窝点,抓获上述10名被告人,并当场缴获大量假烟生产材料和成品烟支。经鉴定,缴获的成品烟支及烟丝辅料等价值共计62万多元。 法官说法 务工人员,也要追究刑责 法院审理认为,方某灵等10名工人接受他人雇佣,帮助生产伪劣卷烟,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本案系共同犯罪。 本案中的伪劣卷烟尚未销售,系犯罪未遂,且这10名工人为他人生产伪劣卷烟犯罪提供帮助,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法院分别判处10名工人一年十个月到一年一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官提醒说,尽管一些务工人员并非假烟犯罪的主要分子,但其同样直接参与到了假烟犯罪中,并为假烟生产过程提供了积极的帮助,依法同样应受到刑事处罚。因此,务工人员在找工作受雇佣时需有所甄别,切莫为一些蝇头小利,沦为犯罪分子的帮手。 案例3 制售千斤假烟,主犯被判七年 在一起假烟大案中,第一被告人叶某嘉是同安本地村民,他不但将自己位于同安区五显镇的一处厂房出租给他人作为假烟生产窝点,还为该窝点负责管理工人食宿,帮助购买运输假烟用的货车,负责生产窝点大门的开关。 在该团伙中,被告人张某生在该制假窝点担任白班生产组的组长,负责该班组的生产管理;闫某帅负责对散装烟支封箱、称重和记账,王某朋任搬运工,负责烟支搬运装车。 结果,公安人员和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冲击上述制假窝点,抓获闫某帅、张某生、王某朋,当场查获厢式货车一部,查获烟丝3860公斤、滤嘴棒55万支和其他假烟生产材料。散装“玉溪”烟支1040公斤、散装“苏烟”烟支595公斤,散装烟支价值共计人民币67万多元。此外,该窝点还生产“银沙”“利群”香烟共1075斤。经鉴定,现场查获的成品烟支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 法官说法 严惩主犯,判七年罚50万 近日,法院审理认为,叶某嘉、张某生、闫某帅、王某朋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本案系共同犯罪,第一被告人叶某嘉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而其他现场抓获的工人张某生等人,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月不等的刑罚。 现象调查 厦门假烟犯罪呈现三特点 据厦门中院介绍,当前厦门地区的假烟犯罪呈现出三大特点。 首先,有从运输向生产转移的趋势,自2012年以来,厦门两级法院受理的生产环节查获的假烟犯罪数量明显增多,年均受理一审案件数达13件。 其次,本地部分农村村民受经济利益驱使,凭借自身对本地情况的熟悉,为制假分子提供山地、果园、厂房等,近年来更是有一些村民直接出资入股,参与制假进行分红。 第三,制假活动的幕后老板身份隐秘,为逃避抓捕,通常采取多层级管理,单线联系,独立运作,指派管理人员租赁场地、雇佣工人、组织生产,其本人不现身制假场所,甚至制假工人都不知道幕后老板身份。而现场冲击抓获的多为一些受雇的外地打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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