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晨报讯(记者 陈佩珊 通讯员 思法)“我原来负责这个系列,这可以体现我的价值。如果没有这份东西,人家也不会看上我。” “设计师大家都知道,出去面试基本会拿别人的设计图。” 2015年5月5日的这次通话记录,被A公司作为证据提交给思明法院。A公司起诉李某侵犯其商业秘密,要求李某赔偿损失42万余元,并登报道歉。 投简历惹来官司 事情得从一份简历说起。 2006年,李某到A公司工作,主要从事设计工作。2015年4月离职。 “公司人事调整,要求我离职。”离开工作了八九年的公司后,李某向B公司投了求职简历,而B公司正是A公司的竞争对手。 李某没想到的是,这份简历投出不久,A公司便收到了一份举报材料。材料中称,李某离职后将A公司未上市产品的设计图纸、方案等资料提供给了B公司。为核实情况,A公司联系了李某,于是就有了文章开头的通话。 经查,李某提供给B公司的除了自己参与设计的产品外,还有A公司其他设计师的作品。 原东家告其侵权 A公司称,在公司与李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附件约定书》以及李某签收的《员工手册》《员工承诺函》《收条》等文件中均明确规定A公司的商业秘密包括产品设计图纸、方案等材料,李某也承诺会遵守。 但在求职过程中,李某盗用并泄露A公司多款产品设计图纸,其中部分款式还是该公司其他设计师的作品。所以,A公司主张,李某侵犯其商业秘密,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此,李某称,其简历中的材料是从A公司官方网站下载的产品实物图以及自己离职后设计的作品。 李某还表示,A公司承诺,在竞业禁止期内,每月月底发给其合同工资20%作为其遵守竞业禁止义务和保密义务的补偿金,但A公司从未支付这笔钱。李某认为,这视为A公司放弃了对其进行竞业禁止约束的权利,A公司不能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一审被判赔3万元 经审理,思明法院认为,设计图、产品方案等对A公司有重要的商业价值,且A公司通过制定保密制度、在员工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等措施防止秘密泄露,李某也签署了保密承诺。因此,李某的行为已侵犯了A公司的商业秘密。 法院认为,《劳动合同》仅约定公司未支付补偿金时,公司放弃对李某的竞业禁止限制,但并未约定放弃对员工保密义务的要求。 近日,思明法院一审判决,李某停止使用从A公司取得的多个系列产品设计图、产品方案等。李某还应向A公司赔偿30000元。因不服一审判决,李某可能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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