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厦门频道首页> 社会 > 正文

车行玩“狸猫换太子” 厦门消费者录音拍照揭真相

2016-03-10 09:33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邹玒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东南网3月10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海法宣/文 陶小莫/漫画)明明是展厅车,却当成新车卖给消费者,厦门一家汽车销售公司为此付出了代价。昨日,海沧区法院对外发布了这样一起消费维权官司。最终,一审判决认定汽车销售公司构成欺诈,要按购车款的1.5倍进行赔偿,支付363000元赔偿金给消费者。

据介绍,在这起维权案当中,购车的消费者能够成功维权,关键在于取证,消费者不仅拍下了车行展厅车的车架号,还将与车行销售经理的对话全部录音。

事件:付新车钱,买了展厅车?

陆先生今年30岁,是一位白领。据陆先生起诉称,前年6月6日,他到海沧一家车行选购车辆,双方签的《销售订单》写明了车型,订单成交总价为25万元,订金2万元。

付订金两天后,陆先生发现厂家生产的这款车一共5个版本,但是,其中并没有车行向陆先生出售的风雅版,于是,陆先生到车行进行协商。

车行销售人员对该版本车辆的配置进行了说明,解释说风雅版系在同款尊享版的基础上加装导航等套餐而成。经双方协商,车行减价8000元。

购车后不久,陆先生发现了问题,先后向厦门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和海沧区工商局投诉,认为车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将展厅车作为新车出售,诱使陆先生产生错误理解,其行为属于欺诈。

焦点:如此卖车,算不算欺诈?

但是,车行否认自己弄虚作假,也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无奈之下,陆先生将车行告上法庭。

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是涉案车辆是否为展厅车。对此,陆先生称,他再三向车行强调要求必须交付新车,不要展厅车。事后,车行将购车发票的照片发送给陆先生,陆先生核对发票记载的车架号与此前在车行展厅拍摄的车辆照片,发现是同一辆车。

但是,车行却在法庭上答辩说,车行并没有欺诈陆先生,其销售给陆先生的车辆系新车,具备合格证。车行还说,汽车只要没有挂牌就属于新车。因为,在汽车销售市场上,不存在展厅车概念。汽车在未销售前可能存放在展厅,也可能存放在仓库。

真相:录音照片,揪出展厅车

双方各执一词,法官该听谁的?最终,陆先生提供给法庭的照片与录音资料揭开了真相。

虽然车行没有将《销售订单》的原件交给陆先生,但是陆先生用手机拍摄了《销售订单》照片保存在手机里,更关键的是,陆先生还拍了车架号及车辆照片。

为何会拍下车行展厅车的车架号?对此,陆先生说:“同事跟我说用车架号就可以自选车牌,于是我就听从了同事的建议,拍了车架号。”

另外,陆先生还提供了他与车行销售经理的对话录音。录音当中,陆先生再三强调说:“我买的是新车,你不要把展厅车和二手车给我啊。”陆先生还说:“我朋友上次买了一个捷豹的展厅车,对方明白告诉他是展厅车,砍了二十几万的价。”销售经理说:“那不会的……”

面对陆先生的质疑,车行的销售经理还提议:“我们现在确定下车子,你可以把车架号都拍回去,车架号也一起拍回去,就不会错了。”

判决:欺诈消费者,赔偿36万元

近日,海沧区法院判决认为,陆先生在与车行销售经理对话时再三强调不要展厅车,车行亦予以承诺,表明原告、车行达成排除出售展厅车的约定。然而,车行在未明确告知陆先生的情况下,实际交付的车辆却是展厅车。车行的行为属于故意隐瞒出售车辆为展厅车的重要事实,并对陆先生的权益造成损害,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

由于车行违反双方约定,已经构成欺诈。因此,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支持陆先生的索赔请求,一审判决要求车行赔偿陆先生购车款 242000元的 1.5倍,计363000元。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更多>>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