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3月5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文 陶小莫/图)小股东有权解散大公司吗?近日,厦门一家服饰公司的小股东告上法庭,要求解散公司。该小股东称,大股东不开股东会,不分配利润,他为维护自身利益,只好上法庭维权。 有趣的是,这两个起内哄的股东还是亲兄弟。该公司是一家服饰公司,由张氏兄弟二人投资成立,主要通过天猫和京东等网站营业。如今,兄弟二人为了这家公司矛盾重重,长期对抗,已经分道扬镳。 经查,这家服饰公司成立于2011年,其中,原告张老大(化名)持股20%,出任公司监事;而张老二(化名)持股80%,是大股东,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不过,这家公司已经多年没有召开股东会议了。自从最后一次于2011年10月召开股东会议后,至今无法按照规定召开股东会议。而且,现在这家服饰公司也已经关闭了各大网站的销售渠道。自从2014年开始,这家服饰公司就不再有任何业务。 张老大认为,公司之所以陷入僵局,是因为张老二又成立了别的服饰公司。据悉,2012年张老二又在泉州投资成立了另一家服饰公司,2014年又在广州成立了一家服饰公司。 近日,哥哥为此起诉到法院,请求判决解散公司。哥哥认为,弟弟无视《公司法》的相关禁止性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自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并且把全部业务和精力转移至别的公司,违反了企业高管应尽的忠实义务。 因兄弟二人矛盾重重,法院开庭时,弟弟也没有出庭作答辩。 近日,翔安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小股东要求解散公司的诉求,判决解散这家服饰公司。 律师说法 小股东有大权利 福建欧菲亚律师事务所林清旺律师说,当大股东利用持股优势,从自身利益出发,利用公司财产,并将公司变成一个空壳时,公司就会成为大股东牟取私利的工具。于是,出于对正义的追求,我国《公司法》赋予中小股东司法解散请求权。依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林清旺认为,本案当中,原告张老大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20%,因此具有请求解散公司的诉权。而且,服饰公司已经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也不再有任何业务,服饰公司经营管理已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因此,公司应当解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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