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3】 电梯什么时候该报废? 《特种设备安全法》原则规定强制报废制度,要求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但如何执行报废,消除其使用功能,并无明确规定。对此,《办法》明确规定,一是明确界定严重事故隐患的标准,对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在报废后十五日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二是为保障施工安全,规定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电梯制造或依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拆除电梯,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问题4】 公共场所电梯如何保障安全? 为增强公共场所电梯安全事故预防能力,提高应急救援的及时性,保障电梯运行,《办法》规定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等公众聚集场所新安装的乘客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配置电梯安全物联网采集设备,实时向电梯安全公共服务平台传输准确信息,以此实现电梯运行状态的实时监测。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也应当配备视频监控设施。另一方面,电梯安全公共服务平台与电梯安全应急处置中心相联通,可以实现信息共享。 此外,《办法》鼓励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建立区域性的电梯安全救援网络,由市质监部门建立电梯安全应急处置中心,对全市电梯应急救援实行统一调度和管理,并与“公安110”、“消防119”联动,以此提高电梯应急救援的及时性和有效性,保障乘用人在困人故障后得到尽快解救。 【提醒】 电梯没“挂牌” 最高罚三万元 电梯制造单位违反规定,未在电梯轿厢内显著位置设置包含制造单位名称、许可证编号、产品名称和型号、设备编号、出厂日期、主要参数等信息的金属材质产品铭牌;在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中未注明电梯及其主要零部件的设计使用年限或运行次数,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1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违反规定,施工期间未在电梯口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公示牌,公示牌未载明作业内容、施工期限、施工单位、责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至3万元罚款; 电梯使用单位违反规定,未对电梯使用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发现违反电梯乘用规范的行为未及时予以制止;对运载易造成电梯损坏的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和家具电器类物品的,未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技术措施或安排人员进行现场管理;对使用年限超过15年或超过设计运行次数的电梯,未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性能技术评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000元至2万元的罚款。 【预告】 电梯不安全 可拨打12365 为让更多市民能够关注电梯安全,主动积极参与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队伍中,向质监部门投诉举报,及时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形成全社会参与电梯安全监管的良好氛围,《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实施后,市质监局还将开展相关专题宣传活动。通过活动向居民普及电梯安全知识,进一步提高广大市民群众的电梯安全法律意识,引导大家安全乘梯、文明乘梯,自觉遵守电梯安全法律法规。 如果大家身边存在电梯安全方面的问题,都可以拨打12365向质监部门反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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