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2月28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海法宣/文 陶小莫/漫画)施工不设警示标志,引发夺命事故,导致一死一伤;没防护设施就施工,害骑手撞上井盖摔伤昏迷,致人十级伤残……
施工频频引发交通事故,近日,海沧区法院发布了一系列因施工引发的“血的事故”。施工引发事故责任谁承担?如何避免此类悲剧?昨日,法官针对这些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提醒。
据介绍,施工单位应承担怎样的责任,关键要看施工与事故的因果关系,关系越大,施工单位的责任也越大。
悲剧 施工引发事故一死一伤
小曾是一名外来工,事故发生时,他仍然在厦门一家照明厂打工。2015年4月20日晚8时许,小曾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回家。
当时,他沿海沧区后祥东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途中,路过一施工路段,因一部分路面被施工占据,小曾就逆向行驶。结果,逆向行驶至肇事路段时,小曾的摩托车与阿林驾驶的一辆外地摩托车发生碰撞。
碰撞之后,小曾受伤住院,身上多处粉碎性骨折,十天后,他因脑疝、多器官功能衰竭医治无效死亡。
另一方,外地摩托车的驾驶员阿林受伤后,也被送往医院治疗,身上也多处受伤,包括血肿、骨折等。经鉴定,阿林受伤后遗情况构成十级伤残。
据施工单位说,施工时仅占据4米宽路面的一半,另一半路可以正常通行,因此,小曾逆向行驶,又没有开启转向灯和照明灯,自己应该担责。
但小曾父母认为,施工标志是向左改道,也没有加虚实线标识,意味着只能逆行。因为按正常标识是向左变道,减速行驶,而不是向左改道,因此只能逆行。
追责 交警认定揪出施工单位
事故发生后,去年5月份,海沧交警大队作出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认定后,小曾的父母对该认定书不服,申请复核。
于是,2015年8月14日,海沧交警大队根据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复核结论,重新作出认定,认定小曾无证驾车逆向行驶,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负主要责任;阿林驾车未注意观察前方路况,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应负次要责任;施工单位在交叉口进行施工作业时,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标志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应负次要责任。
近日,小曾的父母将阿林和施工单位都告上了法庭。小曾父母起诉称,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因为施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标志,引导不清,导致事故的发生。因此,施工单位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父母还说,本次事故造成小曾死亡,给父母带来重大精神伤害,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为此,小曾父母要求,被告施工单位承担70%赔偿责任,支付87万多元赔偿金,与小曾相撞的驾驶员阿林要承担15%责任。
焦点 三方对簿公堂谁来担责?
法庭上,施工单位答辩说,小曾逆向行驶引发事故,这起事故与施工单位设置标志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施工单位不应承担责任。
施工单位还说,小曾没有取得驾驶证,对交通安全法规及警示标志的含义不了解,对施工现场设置的标志的内容也是不懂的,显然事故发生与设置的标志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不过,针对施工单位的说法,小曾的父母反驳说,小曾按道行驶,在事故中不存在过错,是因为施工时标识不清,才导致小曾逆行。
而被告阿林答辩说,小曾在雨天无证驾车逆向行驶,是造成事故的最主要原因。因此,小曾自身应承担不低于80%的责任,阿林承担责任的比例不应超过10%。
诉讼期间,阿林也提出反诉,称自己因这起事故导致十级伤残,小曾的父母应该在小曾的遗产范围内针对阿林的损失赔偿19万多元,被告施工单位应赔偿9000多元。“我也受伤了,原告也应赔偿我的损失!”阿林还说,如果认定他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那么,他要承担的赔偿数额应与小曾要承担的赔偿数额相抵扣。
法官说法
三方都有责任
近日,海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阿林应赔偿小曾17万多元,小曾的父母应赔偿阿林12万多元,两相抵扣后,阿林应当赔偿给小曾父母4.8万多元。另外,施工单位应当赔偿给小曾父母17万多元,赔偿给阿林5000多元。
法院判决认为,根据交警最终的认定,小曾无证驾车逆向行驶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负主要责任,即60%的责任。阿林驾车未注意观察前方路况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应负次要责任,即20%的责任。而施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标志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应负次要责任,即20%的责任。
施工没防护措施 害残骑手赔11万
导报讯(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海法宣)因施工引发的伤害不少,近日,电动车骑手小吴也为此状告施工单位,索赔37万多元。小吴是在骑电动车路过施工地点时,因现场没有采取防护措施,电动车撞上电力井盖,导致他摔伤昏迷,造成十级伤残。
事发当天傍晚,原告小吴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海沧区马青路行驶,途中,他路过一施工地段时,车辆意外碰撞电力井盖。撞击之后,电动车头冲入井中,小吴当场摔飞,受伤昏迷。
小吴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抢救,经诊断,他身上多处骨折、韧带断裂,还有腹部挫伤和创伤性牙齿脱落。经鉴定,他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经查,事故发生时,事故地点正在进行工程施工。事发后,海沧交警大队作出认定,认为施工单位未在施工作业地点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也没有采取防护措施,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而原告小吴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施工道路上行驶时,对前方情况观察不够,未确保安全,负事故次要责任。
近日,小吴将施工单位和发包单位都告上了法庭,索赔37万多元。
开庭时,被告施工单位答辩说,原告小吴自己驾驶车辆没有注意道路安全,应负事故次要责任,根据交警认定,小吴对自身责任需要承担40%的责任。
发包单位答辩说,事故认定书已经明确排除了发包单位在事故中的责任。发包单位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原告的受伤不存在过错,因此无须赔偿。
法官说法
施工单位担责70%
近日,海沧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施工单位应承担70%责任,即赔偿原告小吴各项经济损失11万多元。
法官分析说,依据海沧交警大队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施工单位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应负事故主要责任,所以应承担70%的责任;原告小吴负事故次要责任,即30%的责任。
法官还说,本案当中,发包单位作为事故发生地施工工程的发包方,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备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其发包行为不存在过错,因此发包单位无需承担事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