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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引发夺命事故致一死一伤 施工单位被判担责20%

2016-02-28 09:48  陈捷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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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2月28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海法宣/文 陶小莫/漫画)施工不设警示标志,引发夺命事故,导致一死一伤;没防护设施就施工,害骑手撞上井盖摔伤昏迷,致人十级伤残……

施工频频引发交通事故,近日,海沧区法院发布了一系列因施工引发的“血的事故”。施工引发事故责任谁承担?如何避免此类悲剧?昨日,法官针对这些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提醒。

据介绍,施工单位应承担怎样的责任,关键要看施工与事故的因果关系,关系越大,施工单位的责任也越大。

悲剧 施工引发事故一死一伤

小曾是一名外来工,事故发生时,他仍然在厦门一家照明厂打工。2015年4月20日晚8时许,小曾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回家。

当时,他沿海沧区后祥东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途中,路过一施工路段,因一部分路面被施工占据,小曾就逆向行驶。结果,逆向行驶至肇事路段时,小曾的摩托车与阿林驾驶的一辆外地摩托车发生碰撞。

碰撞之后,小曾受伤住院,身上多处粉碎性骨折,十天后,他因脑疝、多器官功能衰竭医治无效死亡。

另一方,外地摩托车的驾驶员阿林受伤后,也被送往医院治疗,身上也多处受伤,包括血肿、骨折等。经鉴定,阿林受伤后遗情况构成十级伤残。

据施工单位说,施工时仅占据4米宽路面的一半,另一半路可以正常通行,因此,小曾逆向行驶,又没有开启转向灯和照明灯,自己应该担责。

但小曾父母认为,施工标志是向左改道,也没有加虚实线标识,意味着只能逆行。因为按正常标识是向左变道,减速行驶,而不是向左改道,因此只能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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