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孩子损失谁来担责? 司法鉴定结论作出后,集美法院依据司法鉴定意见,一审判决认定,推人者小刘应承担30%的责任,赔偿45万多元给受害者小明,另外,学校应承担20%的责任,而受害者小明应自行承担50%的责任。 但一审判决后,小明家长和学校都不服,双方都上诉到厦门中院。二审开庭时,小明的代理人林清旺律师指出,学校以及小刘作为本案的直接侵权人以及过错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林清旺说,司法鉴定意见书不能作为本案认定责任比例的依据。因为,该鉴定意见仅仅考虑到小刘直接侵害行为可能造成的伤害,并不能体现学校的过错程度,学校应承担的是“不作为”的责任。“可以说,如果没有小刘的侵权以及学校的教育管理不当,就不会导致小明的损害后果,因此小明的全部损失应由学校和小刘承担。”林清旺律师在法庭上说,学校安全教育及管理未到位,未尽到教育、管理及保护义务。因此,小明本身并没有过错,无须承担责任,全部责任应由学校以及小刘承担。 不过,学校答辩说,并没有证据证明教师打骂学生,而且学校并不是侵权人,学校无法时刻对学生行为进行观察,这种突发事件学校是无法预见的。校方已经尽了其管理职责,因此,校方无须承担更多责任。 判决:学校和推人者各担责35% 近日,厦门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改判推人学生小刘和学校各自承担35%的责任,要求小刘和学校各自赔偿51多万元给受害者小明.另外,每年还要各自支付后续治疗费6300元。 针对推人者小刘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中院认为,小刘与小明打闹导致后者损害结果,双方构成侵权法律关系,小刘监护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针对学校的责任,中院认为,学校在学生尚未离校时间段,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学生的嬉戏打闹行为,而且侵权人小刘为该校学生,事故发生时未满十周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学校未尽其教育、管理职责,应承担相应责任。 最终,厦门中院酌情认定,小刘和学校对小明的损失各承担35%的责任。 针对受害人小明的责任,中院判决认为,案发时受害人小明年近11岁,有一定的认知和自制能力,但他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下课后未按规定去就餐,还与小刘打闹,导致其自身损害后果,自身存在一定过错。所以,法院酌定小明自己承担30%的责任。 小明的父母都是收入微薄的外来务工人员,由于小明至今仍无法动弹,母亲为了照顾他,已经放弃工作。“孩子可能永远站不起来了。”昨天,小明父母告诉导报记者,他们已经无力承担小明医疗费,现在,就连一家人的生活费,都要找老乡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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