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晨报讯(记者 吴雪莹)今年3月起,食用农产品出问题,市场开办者将面临5000元至3万元的处罚。记者前日从市市场监管局获悉,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3月1日即将实施。 据了解,《办法》将实行“主体报告”机制,销售商必须选择已公示的集中交易市场采购食用农产品。《办法》分别明确了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等的主体责任和义务。其中规定,集中交易市场(含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开办者、贮存(仓储)服务提供者,应当如实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食用农产品种类、数量等信息。 《办法》正式实施后,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及时向属地的市场监管区局报告,市市场监管部门也将在官网上对如实报告的开办者统一向社会公示,并对未如实报告的开办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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