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 没有错误,无须赔偿损失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申请诉讼保全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如果申请人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并且基于现有事实和证据提出保全的请求,即便被申请人因保全遭受损失,申请人也不负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告王女士作为债权人,依法对刘先生享有债权,她认为债务人刘先生已经进行了低价处分财产并且危及到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在获得初步证据之后依法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其保全行为是保障债权实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当行为,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也不存在重大过失,并且在法定期限内也提起了撤销之诉。 而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对于诉前保全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议。原告未申请复议,且未提出反担保或申请变更保全物,放任其损失产生及扩大。 因此,被告王女士提起的诉前财产保全属于维护其合法债权的合理行为,不属于保全错误。 律师说法 三种情况,查封错误应赔 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林敏辉律师说,三种情况下,被申请人可以主张申请人赔偿其损失。一是前提错误。财产保全的前提是申请人拥有对被申请人合法的债权,如果申请人的诉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或者申请人明知或是应当明知其诉请不能得到法院支持,则被申请人可以要求被申请人赔偿由此而受到的损失。二是对象错误。财产保全的对象错误即保全了与本案无关的财产,由此带来的损失,申请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三是金额错误。金额错误是指申请人申请的财产保全金额超过其诉求金额,由此带来的损失申请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申请人应提供证据证实被申请人有恶意转移财产等行为,致使判决无法执行的可能,以证明其申请财产保全的合理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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