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厦门频道首页> 时政 > 正文

三部新法规助推鼓浪屿整治提升 权威部门今日解读

2016-01-29 09:06:30黄晓波 来源: 厦门网  责任编辑: 刘玮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厦门日报讯(记者 黄晓波)近期,三部与鼓浪屿密切相关的法规——《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厦门市鼓浪屿建设活动管理办法》和《厦门市鼓浪屿家庭旅馆管理办法》相继出台,本报也陆续进行了报道。

分析人士称,三部法规立足鼓浪屿的发展需求,补足此前法规的“短板”,将为鼓浪屿整治提升持续迈向“常”与“长”提供更加充分的保障。

厦门在2000年颁布了《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为加强岛上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但是,由于长期以来没有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或办法,《条例》缺乏可操作性而难以落实。《实施细则》的出台,很大程度弥补了《条例》的不足。

《厦门市鼓浪屿建设活动管理办法》则依托于《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针对鼓浪屿区域内建设活动存在的未经核准批准擅自开建、缺乏可操作的统一申报核准制度、未建立统一监督检查机制等几个主要问题,为今后岛上各项建设活动的有效管理打下坚实基础。

新出台的《厦门市鼓浪屿家庭旅馆管理办法》取代了2008年颁布的《厦门市鼓浪屿家庭旅馆管理办法(试行)》,更能适应厦门旅游业发展的需要,更有利于保障旅游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营造优良的旅游环境。

近日,全程参与法规起草的鼓浪屿管委会和思明区政府联系本报,以问答的形式解读这三部法规。

小贴士

三部法规原文及相关审批办事流程指南,可登录鼓浪屿政务网(www.gly.cn)首页上方→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法规 查看。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解读

关键词

奖励

1、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的日常维护工作由谁负责?

答:一般是按照“谁占有,谁利用,谁负责”的原则来确定责任人。若无责任人的,则由鼓浪屿风景区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维护。

2、《实施细则》对变更历史风貌建筑用途有什么限制?

答:历史风貌建筑所有人不得擅自改变历史风貌建筑的功能,如确有需要,应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所有权人不得将历史风貌建筑作为涉及危害公共安全、高污染行业、油烟扰民以及对历史风貌建筑和景观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经营场所。鼓励将其向公众开放或用于文化研究、发展文化创意产业。

3、委托鼓浪屿风景区管理机构对历史风貌建筑统一进行修缮方案设计或修缮施工的,有哪些鼓励措施?

答:委托统一进行修缮方案设计的,设计费用由鼓浪屿风景区管理机构全额承担;委托统一进行修缮施工的,基础放样验线、±0.00验线及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测绘等测绘费用、修缮施工费用由鼓浪屿风景区管理机构全额承担。

4、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的结构更新、拆除重建应履行怎样的程序?

答:所有权人发现历史风貌建筑存在损坏等情况,确有必要的,可以提出结构更新、拆除重建的申请。经鉴定确为危房的,所有权人应向鼓浪屿风景区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应材料。鼓浪屿风景区管理机构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0日内提请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论证,并作出书面决定。

5、若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人自愿交由鼓浪屿风景区管理机构统一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结构更新或拆除重建项目,在方案设计、测绘以及施工方面有哪些鼓励措施?

答:交由方案设计、测绘的,鼓浪屿风景区管理机构给予所有人方案设计费用、基础放样验线及±0.00验线和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测绘等测绘费用全额奖励。

交由施工的,重点保护历史风貌建筑按照工程审核决算价的30%,一般保护历史风貌建筑按照工程审核决算价的20%,给予奖励。但奖金总额按照房屋产权面积决算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米2000元。

6、鼓浪屿风景区管理机构依法作出结构更新或拆除重建书面决定的,历史风貌建筑占用人自愿搬迁有什么奖励措施?

答:占用人在收到书面决定后自愿搬迁并于60日内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鼓浪屿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当年度思明区城市房屋征收直管公房安置标准给予安置或货币化补偿。占用人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之日起60日内搬迁完毕的,由鼓浪屿风景区管理机构按一定标准给予奖励。

7、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委托代管或无偿捐赠,分别有哪些奖励措施?

答: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自愿将其实际使用的风貌建筑委托鼓浪屿风景区管理机构代管并签订为期30年以上委托代管协议,履行了搬迁义务的,鼓浪屿风景区管理机构应按照当年度思明区城市房屋直管公房征收政策给予安置,并对所有权人进行奖励。属重点保护历史风貌建筑的,按该房屋市场评估价值的20%给予奖励;属一般保护历史风貌建筑的,按市场评估价值的15%奖励。

无偿捐赠历史风貌建筑的,鼓浪屿风景区管理机构将对其授予荣誉称号,并根据历史风貌建筑的现状、保护等级给予最多可达该房屋市场估价10%的现金奖励。

《厦门市鼓浪屿建设活动管理办法》解读

关键词

统一管理

1、在鼓浪屿从事哪些建设活动需要经过鼓浪屿管委会的前置审批?

答:一是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和扩建,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活动;二是建筑物内外修缮和配套水电设施的安置及庭院、外部环境改造和店面装修;三是其他涉及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建设活动。

2、如何申请前置审批?

答:鼓浪屿管委会将在鼓浪屿行政服务中心设立建设项目统一受理窗口,并根据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要求,限期作出前置审批意见。

3、统一受理窗口具体受理哪些前置审批项目?

答:主要包括以下审批项目:(1)建设项目选址方案;(2)一般建筑(非历史风貌、非文物保护建筑)的修缮、结构更新及翻改建;(3)历史风貌建筑的修缮、结构更新、拆除重建;(4)店面装修(含店招广告);(5)建筑庭院、外部环境改造;(6)文物保护单位的前置审批;(7)临时使用园林绿地、城市树木移伐;(8)临时占用城市道路;(9)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改扩建;(10)挖掘城市道路;(11)大型活动前置审批等。

4、经过管委会前置审批后是否可以直接进行建设行为?

答:不可以。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规划、建设、文化(物)、市政、消防等主管部门审批的,仍需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5、建设项目业主应依法制作和安装建设项目公示牌。公示牌应记载哪些内容?

答: 应记载: (一)建设项目名称、权属关系、前置审批书或审批决定编号;(二)建设项目的区位(红线)图;(三)建设项目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四)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施工方案或施工图;(五)建设项目计划工期,以及拟开工、竣工时间。

《厦门市鼓浪屿家庭旅馆管理办法》解读

关键词

证照申办

1、《办法》何时实施?开办家庭旅馆需满足哪些基本条件?

答:2016年1月1日起施行。需满足设施、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基本条件,具体可对照《办法》相关条款。

2、开办审批方面有什么特别要求?

答:首先必须符合鼓浪屿相关规划和景区有关规定,并取得鼓浪屿管委会的规划审查合格证明。涉及到历史风貌建筑的,应符合《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涉及文物保护的建筑,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3、开办申请向哪个部门提出?

答:鼓浪屿街道办。

4、提出开办申请前需要做哪些准备工作?

答:向鼓浪屿街道办提交《设立家庭旅馆申请表》,并递交如下材料:

(一)鼓浪屿管委会的规划审查合格证明(前置条件);(二)家庭旅馆经营性用房的房屋结构安全检测(或鉴定)合格报告;(三)房屋产权证、房屋租赁合同;(四)商事主体登记证明材料;(五)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对二次装修施工图纸的审查意见书或技术指导意见书;(六)消防部门和鼓浪屿管委会关于二次装修施工图纸的审查意见书;(七)卫计部门预防性卫生审核材料; (八)与选址所在地居委会签定的家庭旅馆经营责任协议书。

5、大致申办流程是什么?

答:递交开办申请之前的准备工作→向鼓浪屿街道办递交开办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街道办组织实地勘验→实地勘验达到开办基本条件的,向有关部门申办相关证照。

6、旅馆经营有无退出机制?

答:有。家庭旅馆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办法》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查证核实后依法处置,并及时反馈给鼓浪屿街道办进行统一建档和公示。

7、发生投诉纠纷时如何处理?

答:向鼓浪屿家庭旅馆行业协会进行投诉,必要时鼓浪屿街道办予以指导。其它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相关投诉的,应根据职责及时受理处置。

8、《办法》颁布后,鼓浪屿家庭旅馆如何规范整改?

答:按照《厦门市鼓浪屿家庭旅馆管理办法(试行)》(厦委办发[2008]52号)规定申办并已取得相关证照或审批的家庭旅馆,应当对照本办法的要求,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自行整改完毕。证照齐全的,核验证照后继续经营;证照不齐的,向相关部门申请补办缺省项,通过验收并取得相关证照后方可继续经营;未通过验收或经检查不符合规定的家庭旅馆,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更多>>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