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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15.1万种食品配"身份证"随时可查 今年抽检量将翻番

2016-01-22 12:12:19陈泥 来源: 厦门网  责任编辑: 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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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日报讯(记者 陈泥)去年10月中旬,厦门正式启动“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工作,提出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监管执法实现全覆盖,公众满意度显著提升等创建目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饶满华昨日接听市长专线时表示,创建工作启动两个多月来,厦门各区、各部门在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分解任务、明确创建责任基础上,也按照市食安办要求,立足实际,梳理制订出各自的“食品安全风险清单”,明确了下一步的工作重点和主攻方向。她透露,今年,政府监管部门还将在人、财、物方面加大投入,切实提升对全市食品安全的监管能力。

【数字】

2015年,厦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持平稳,农业部对厦门农产品例行监测结果显示,蔬菜、水果和畜产品合格率分别为96%、100%和 99%。全年未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15.1万种食品 配“身份证”随时可查

从田间到超市,厦门目前已基本实现了对食品安全的全程质量可追溯。饶满华告诉记者,为从源头上保障食品安全,厦门每年投入2000万元,高质量、高标准地建设了90家“菜篮子”调控基地,从源头上保障了质量安全。作为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的重要项目之一,厦门已建成27个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试点,共有150多个品种蔬菜被纳入追溯系统管理。经检测合格的蔬菜将被贴上“放心菜”标签,输往厦门各大农贸市场及超市。

厦门还是全国最早实施批发市场蔬菜农药残留快速检测的城市,每月检测上市蔬菜5万多批次。饶满华表示,厦门目前已建立起入埠入厦蔬菜交易数据库,并已启动建设全市流通蔬菜追溯体系。

此外,早在2005年,厦门就率先建成“生鲜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实现了对全市生鲜食品质量安全的全程监控。2011年,厦门又建成“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系统”,实现了对预包装食品的全程网络化监管。饶满华透露,目前,对厦门2.2万家经营主体在厦门销售的15.1万种食品,监管部门都可通过该系统查询其“身份证”,进行追溯监管。下一步,厦门还将根据新调整的法律法规,整合建设 “厦门市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探索实现“入市必登”,同时全面推广“公共接口”软件,推进监管系统与企业、第三方平台对接,实现由企业自主上传信息向系统自动获取信息的转变。

第三方机构调查 测算群众满意度

厦门的创建工作主要包括启动部署、组织创建、考核评价三个阶段。其中组织创建阶段从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为期约一年,是全市开展创建工作的主要阶段。饶满华表示,市委市政府对创建工作提出了完善组织管理体系、提升监督执法水平、监督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等五大类任务,并分解成58项具体任务,涵盖了食品安全工作的方方面面。

比如,要求各区、各部门从地方食品产业特点、市民日常饮食习惯和特点出发,找准民众反映最强烈的食品安全问题,认真制定食品安全重点问题清单、风险清单和亮点清单,积极探索破解包括针对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业态监管难,群众反映强烈的非法制售“地沟油”、农药兽药残留、食品非法添加滥用、私屠滥宰和病死畜禽流入市场等问题的新机制,切实提升食品安全整体水平。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创建活动的成败由群众说了算,把“社会认可、群众满意”作为最基本的评价标准。提出“群众对厦门食品安全现状总体满意度达70%以上”的硬指标。饶满华表示,市食安办将于今年10月底前组织对各区创建工作的考核评价,主要采取委托第三方机构调查形式,测算群众对当地食品安全工作的满意度,并将考评结果向社会公示。同时,迎接国务院食安办2017年1月对厦门的考核评价。

今年食品流通环节 将抽检5000批次

“创建工作开展两个月以来,厦门各区、各部门都已列出了各自在食品安全领域的风险清单。”饶满华说。例如:思明区将以无证餐饮整治、食品流动摊贩监管为重点,加强部门间协作,创建食品安全示范街;湖里区拟着力推动豆腐作坊集中生产、集约经营试点,打造小作坊加工示范区;集美区将以规范学校食堂餐饮安全为突破口开展创建;海沧区以辖区工业、文教产业、行政机关集中区集体用餐配送监管为重点,正在着手制订集体用餐配送监督管理办法;同安区结合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以同安食品轻工业园区为试点,推动建立电子可追溯系统;翔安区对新店、马巷、新圩等三个主要农贸市场实施升级改造,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引导食品流动摊贩逐步进入集中交易市场。

她同时透露,市政府已将创建活动列入2016年“为民办实事”项目,拟投入2500万元专门用于加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力度,全市食品安全抽检量将翻番,达到4份/千人的标准。以常住人口400万人计算,每年抽检批次将达到1.6万份。在流通环节,今年的食品抽检量将从去年的689批次增加到5000批次。其中3000批次抽检样品将从厦门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系统中随机产生。对于抽检中发现不合格食品,将及时按照《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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