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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员工因工受伤 公司被判赔工伤还要经济补偿

2016-01-08 09:58  陈捷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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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1月8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集法宣)公司没为员工缴纳社保,结果,员工因工受伤,公司为此付出巨大代价。近日,集美法院一审判决公司支付给员工工伤保险待遇和经济补偿金共计12.8万元。

2015年3月,小王进入一家机电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公司一直没为小王缴纳社会保险。

去年4月下旬,小王在工作时受伤骨折,并被送往医院治疗。后来,经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小王的受伤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构成伤残九级。

然而,因未缴交社保,小王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为此,小王向法院起诉,主张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要求该机电公司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及经济补偿金等。

近日,集美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之上,机电公司答辩说,小王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小王可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上述款项与经济补偿金性质相似,小王存在重复得利。

近日,集美区法院审理后,判决支持小王的诉讼请求,要求公司支付12.8万元。

法官分析认为,工伤保险待遇和经济补偿金两者的性质不同,工伤保险待遇具有社会保险的强制性,而经济补偿金是针对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有过错而解除劳动关系时的经济补助,具有补偿性质,两者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

本案中,小王构成工伤依法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同时,机电公司存在未缴交社保的过错行为,所以解除劳动关系时,机电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此,法院对小王关于工伤保险待遇与经济补偿金两项主张均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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