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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中院一审宣判一起特大集资诈骗案 主犯被判无期

2016-01-04 17:36  郑良 来源:新华社  责任编辑: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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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福州1月4日电(记者 郑良)据来自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最新消息,该院近日对一起特大集资诈骗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宝华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使用诈骗方法,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集资,给被害人造成4亿余元的巨额经济损失,并抽逃企业注资7000余万元,以集资诈骗罪和抽逃出资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

厦门中院审理查明,2007年4月起,被告人李宝华陆续投资设立了厦门东方明大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厦门水晶之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厦门昀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四川中南明大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厦门馨名媛美容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进行经营活动。

由于缺乏自有资金,从2006年初开始,李宝华以支付高额利息的方式,以投资、合作、资金周转等名义,向多人借款,进行非法集资活动。2008年,被告人李宝华以每月2万元的报酬聘请香港物业中介人员被告人凌如发到明大集团公司担任董事,对外谎称凌如发系香港远东集团的董事与股东,在明大集团公司投资了大量资金,并与明大集团公司合作开发多个项目。

厦门中院审理查明,李宝华将部分集资款项用于在厦门市、四川南充市等地注册设立多个公司,将部分集资款项用于购买房产、豪华汽车、游艇及珠宝首饰,给社会公众造成实力雄厚的假象。李宝华谎称所投资的项目盈利巨大,与香港远东集团合作开发丹麦的油田前景远大等,向社会公众进行虚假宣传,骗取社会公众的信任,以便向更多的社会公众进行非法集资。

由于李宝华仅将集资来的部分资金用于投资企业的经营活动,而将大量资金用于支付前期非法集资的部分本金和高额利息以及购买住宅、豪华汽车、游艇、珠宝首饰、家庭支出等用途,且所投资的公司或项目未能产生盈利,或者产生的盈利远未达到其应当支付的利率水平,李宝华不得不继续扩大集资的范围,并通过提高集资利率的手段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由此亦造成其亏空的缺口越来越大。

厦门中院查明,从2006年开始至2011年间,李宝华以支付月息2%至24%的代价,以投资、合作、资金周转等名义,向30多名被害人集资累计16亿余元,累计归还11亿余元,至案发时尚未归还的金额为4亿余元。

2011年底,李宝华断绝与集资对象的联系,并使用化名“李艺雯”的假身份证。2012年7月,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在上海抓获被告人李宝华。

法院同时审理查明,2010年6月,李宝华和明大集团投资四川鑫顺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履行出资义务后,将7000万元出资抽逃,用于归还前期集资款项本息等用途。

厦门中院同时审理认为,被告人凌如发帮助李宝华以诈骗方法进行集资活动,并在明知李宝华无力归还集资款项的情况下,不顾自身担保能力,为李宝华向他人集资还款作担保,造成被害人1.5亿余元的巨额经济损失。

厦门中院审理认为,李宝华、凌如发的行为均严重危害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且系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其中李宝华系主犯,依法判决其执行无期徒刑,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凌如发有期徒刑5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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