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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非法集资案一审宣判 "亿万富婆"李宝华被判无期

2016-01-01 09:35:23陈捷 来源: 东南网  责任编辑: 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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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集资 利息远比盈利高

法院还查明,李宝华所投资的公司或项目,要么根本未能产生盈利,要么产生的盈利远未达到她应支付的利率水平。“疯狂的利率”是拖垮李宝华的关键因素之一,她的一部分借款利率高达一年182%。为此,李宝华不得不继续扩大集资的范围,并通过提高集资利率的手段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由此亦造成其亏空的缺口越来越大。

后来,由于资金链紧张,李宝华不得不把自己的豪宅和别墅都抵押给集资对象。2010年底至案发前,李宝华在遭到集资对象不断催讨后,陆续处理其名下房产、车辆等财产抵债。其中,2011年1月,李宝华将一批珠宝交给柯某抵偿欠款;同年2月,李宝华将其持有的中南明大公司股权转让用于抵清欠款。

同年年底,李宝华断绝与集资对象的联系,并使用化名“李艺雯”的假身份证。

数罪并罚 一审被判无期

另外,据法院查明,李宝华还违法抽逃对企业的出资9000万元,其行为构成“抽逃资金罪”。

之前,李宝华与鑫顺达投资担保公司的几家股东单位达成协议,约定由明大集团公司及李宝华等人出资9000万元入股该公司。但后来,李宝华在未经其他股东同意的情况下,指使杨某将所投入的9000万元资金转出,用于归还前期集资款的本息等用途。

昨日,厦门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李宝华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抽逃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而李宝华的同伙、被告人凌如发也被认定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同时,法院还判决要求李宝华和凌如发退赔各被害人的损失,并将扣押在案的人民币140万元和李宝华的两栋别墅用于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人物

“亿万富婆”李宝华

李宝华是集美一农村普通农家的女儿,她十几岁就出外谋生,曾摆过地摊、卖过水果、做过传销,还曾因诈骗在广东被司法机关劳动教养两年。2006年,她返回厦门后开始快速“暴富”。

鼎盛时期,李宝华出手极为豪气,连续创办了多家大企业。案发前,李宝华对外称资产达几十亿元,拥有多家公司。她先后投资设立厦门明大置业、丁俊晖台球俱乐部、水晶之歌餐饮公司和厦门今丰商贸等大型公司。

李宝华及明大集团在5年多里投资了多个行业,包括房地产业、休闲娱乐业、仓储物流业、汽车租赁业、花艺设计业、餐饮业等,经营网络从福建省辐射至四川、重庆等地。

此外,她还投资设立了一家“高大上”的“富婆会所”,想要入会的人不仅要花30万元,还要有5000万元的资产证明,才有资格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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