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 离境退税要符合六个条件 厦门实施离境退税政策的主要内容包括对象、流程、范围、条件等六个方面。 (一)离境退税政策适用对象是指在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183天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简称境外旅客。 (二)境外旅客办理离境退税的主要流程是:退税商店购物申请退税、海关验核确认退税物品、代理机构办理退税。 (三)退税物品是指由境外旅客本人在退税商店购买且符合退税条件的个人物品。退税物品具体范围主要以负面清单的方式明确,下列物品不能享受退税: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所列的禁止、限制出境物品; 2. 退税商店销售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物品; 3.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物品。 (四) 境外旅客申请购物离境退税应同时符合以下六个条件: 1. 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金额达到500元人民币,并索取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2. 在指定离境口岸办理离境手续,离境前退税物品尚未启用或消费; 3. 离境日距退税物品购买日未超过90天; 4. 所购退税物品由境外旅客本人随身携带或随行托运出境; 5. 所购退税物品经海关验核并在退税申请单上签章; 6. 在指定的退税代理机构办理退税。 (五)离境退税税种为增值税,退税率为11%。退税代理机构为境外旅客办理增值税退税时,可在增值税退税款中扣减必要的退税手续费,本市规定退税代理机构可按退税物品销售发票金额(含增值税)的2%收取手续费。 (六)退税币种为人民币。退税方式包括现金退税和银行转账退税两种方式。退税金额未超过10000元人民币的,旅客可自行选择退税方式。退税金额超过10000元人民币的,以银行转账方式退税。 【提醒】 离境退税流程 (一)退税物品购买。境外旅客在退税商店购买退税物品后,需要申请退税的,应当向退税商店索取《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和销售发票。 (二)海关验核确认。境外旅客在离境口岸离境时,应当主动持退税物品、《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退税物品销售发票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海关监管。海关验核无误后,在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上签章。 (三)代理机构退税。离境退税由设在办理境外旅客离境手续的离境口岸隔离区内的退税代理机构统一办理。境外旅客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海关验核签章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向退税代理机构申请办理增值税退税。 退税商店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规定条件且有意向备案的企业,填写《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表》并附相关资料报送主管国税机关。 经审核符合备案条件的企业,由厦门市国家税务局颁发统一的退税商店标识。退税商店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便于境外旅客识别。 境外旅客在退税商店购买物品需要离境退税的,退税商店在核对境外旅客有效身份证件后,按照相关规定开具《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交给境外旅客。 境外旅客有效身份证件没有注明入境时间的,可以采取查验入境当日机票(或登机牌)、船票等方式确认境外旅客入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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