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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管道天然气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听证会公告(第3号)

2015-12-20 17:49:27 来源: 厦门网  责任编辑: 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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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467号)精神,为引导居民合理用气、节约用气,按照保障基本与反映资源稀缺程度相结合的原则,我委于2015年11月18日上午在白鹭洲大酒店召开管道天然气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听证会。结合听证会的意见建议,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决定于2016年1月1日起,以实际抄见量实行管道天然气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现将定价决定和定价理由公告如下:

一、定价决定

(一)按照满足不同用气需求,将居民用气量及价格分为三档,三档价格级差按照1:1.2:1.5制定,各档气量价格实行超额累进加价,具体如下:

第一档气量,年用气量252立方米(含)以下的,销售价格由现行的4.00元/立方米下调至3.60元/立方米。

第二档气量,年用气量252立方米以上至360立方米(含)部分,销售价格为4.32元/立方米。

第三档气量,年用气量360立方米以上的,销售价格为5.40元/立方米。

(二)计价周期

阶梯气价以年为周期执行,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

(三)多人口家庭用气量

对确因家庭人口众多(4人以上)的,可持我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户口本、居住证(暂住证)到供气企业申报,经供气企业确认后,从第5人起,每增加一人,增加用气基数60立方米/年,每户每档最高增加气量不超过3人(含)即180立方米/年(含)。

(四)特困户、低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

持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经供气企业确认后,其居民生活用气价格均按第一档气价3.60元/立方米执行。

(五)特殊用户

对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经民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等执行居民生活用气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气价水平按居民生活用气第一档、第二档气价平均水平,本次执行气价为3.80元/立方米。

(六)建立阶梯气量、气价动态调整机制

原则上居民生活用气价格听证调价周期为5年。在听证调价周期内,一是当现行的阶梯气量低于国家要求的覆盖率时,经市价格主管部门监审核算气量,并报市政府批准后,阶梯气量相应调整,不再召开价格听证会。二是建立民用气价与上游气价联动的顺价机制,以本次听证时期的中海福建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同气量销售价格为基准,合同气量销售价格与民用气价按1:1同向调整,经市政府批准后,民用气价相应调整,不再召开价格听证会。当合同气量销售价格变动幅度低于每立方米0.10元,民用气价不作调整,纳入下次调价时累加或冲抵。听证调价周期结束,民用气价如有调整按规定履行听证程序。

二、听证会方案主要内容

计价周期:以年或月为周期执行,用气量在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各档气量价格实行超额累进加价。

(一)方案一

第一档:年用气量为216立方米(含)以内或月用气量为18立方米(含)以内部分,用气价格为3.60元/立方米;

第二档:年用气量为216立方米-312立方米(含)以内或月用气量为18立方米-26立方米(含)以内部分,用气价格为4.32元/立方米;

第三档:年用气量312立方米以上或月用气量为26立方米以上,用气价格为5.40元/立方米。

(二)方案二

第一档:年用气量为252立方米(含)以内或月用气量为21立方米(含)以内部分,用气价格为3.60元/立方米;

第二档:年用气量为252立方米-360立方米(含)以内或月用气量为21立方米-30立方米(含)以内部分,用气价格为4.32元/立方米;

第三档:年用气量360立方米以上或月用气量30立方米以上,用气价格为5.40元/立方米。

三、定价理由

(一)制定阶梯气价的必要性

1、国家要求2015年底前全国设区市都必须建立居民阶梯气价机制,并将该项工作完成情况列入国务院年度督办事项。

2、我省是天然气资源匮乏省份,能源自给率低,目前天然气供应完全依赖印尼进口液化天然气。如何通过价格杠杆在确保居民基本用气需求的基础上,通过多耗资源多付费的原则,有效引导居民合理用气、节约用气,促进天然气市场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二)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

1、16名听证会参加人都表示赞同本次管道天然气居民生活用气第一档价格下调0.40元/立方米,并建立三级阶梯气价,赞成建立阶梯气量、阶梯气价动态调整机制,赞同对特殊用户的配套保障措施。

2、15名听证会参加人都同意三级阶梯气价按照1:1.2:1.5比价关系设置,1名听证会参加人从抑制过度用气的角度出发,适当提高第三档价格,建议按第一档气价2倍确定。

3、12名听证会参加人赞成按听证方案二,3名听证会参加人赞成按听证方案一,1名听证会参加人建议第一档年用气量调整至240立方米。

4、10名听证会参加人建议以月为周期计价,6名听证会参加人建议以年为周期计价。

5、大部分听证会参加人对于一户多人口的优惠政策,都表示赞同,个别听证会参加人表示计算单位应简单化,以一户一表为计算单位即可,考虑一户多人口,实际很难操作,而且增加企业的运营成本,有可能产生新的不稳定因素。

(三)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1、采纳按听证方案二设置三级阶梯价格制度,以年为周期累计计量分别计费,气价按照1:1.2:1.5比价确定。理由:一是绝大部分听证会参加人都赞成方案二,同意建立三级阶梯价格制度并按国家规定的比价关系确定阶梯气价;二是采用按年累计计量,主要是考虑按年累计计量能更有利于平衡居民因季节变化及暂时性人口增加而导致阶段性用气量的变化,确保大多数居民家庭用气支出保持相对稳定。

2、采纳建立阶梯气量、气价动态调整机制。理由:一是16名听证会参加人全部赞成建立该项机制;二是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有利于阶梯气量能及时满足国家规定的覆盖率,有利于将上游门站价格变动及时传导到终端用户。

3、采纳对特殊用户即特困户和低保户,其居民生活用气价格均按第一档气价执行。学校、养老机构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按居民第一档、第二档气价平均水平,本次调价按3.80元/立方米执行。理由:一是16名听证会参加人都同意对特殊用户的配套措施;二是充分考虑了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确保其基本生活水平不因气价调整而降低。

4、采纳对一户多人口优惠气量政策,即对户籍人口或家庭常住人口4人以上的居民家庭用户,从第5人起,按每增加1人,增加用气基数60立方米/年,每户每档最高增加气量不超过3人(含)。理由:一是大多数听证会参加人从我市家庭实际居住情况出发,赞成对一户多人口的优惠政策;二是符合国家要求的对单个居民用户或单个气表对应家庭居民人数较多的,要研究制定妥善解决办法。

5、不宜采纳第三档气价按第一档气价2倍执行。理由:一是国家规定的天然气阶梯气价比价原则上是按1:1.2:1.5执行;二是天然气虽然作为一种资源性产品,但与水、电还是有一定区别,天然气在使用上有安全性的要求,居民家庭用户从安全使用角度,一般不存在随意用气。因此,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价关系,对引导节约用气、缓解供气压力等方面就可以起到良好的政策效果。

6、不宜采纳按听证方案一执行。理由:一是大多数听证会参加人赞成按听证方案二执行;二是随着国家人口政策的调整,今后家庭人口将有一定增长和变化,按听证方案二将预留更大的覆盖空间,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7、不宜采纳计价周期按月计费。理由:以月为计价周期,不利于居民生活用气自主调节。

特此公告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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