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画家:独立创作,时间比他还早! 案件受理后,小王向法院提交了《黄金时代》创作底稿,还有涉案作品未上罩漆前的照片及作品刚制作完成的照片等证据材料,并向法院申请向厦门美术馆调取了“2007中国漆画展暨厦门国际漆画邀请展”的参展资料,以证明自己于2007年就创作完成了作品《黄金时代》。 但是,被告老蔡则辩称,《厦门老街》是自己独立创作的漆画作品,是2006年底创作完成的,即自己的创作时间在前。针对原告诉称的《黄金时代》是否与《厦门老街》是同一幅作品,老蔡表示“无法确认”。 为查明真相,厦门中院要求老蔡将《厦门老街》作品原物提交法庭,并以书面传票传唤原告、被告、小赖三人到庭。但老蔡表示没空出庭,由其委托的律师出庭。 老蔡还称,画作原物已被其转赠朋友,现下落不得而知。而小赖经传唤无正当理由也拒不到庭。 因此,案件审理一时陷入僵局。 法眼断案:破解迷局,竟是“买画参展” 在法庭调查时,法官出其不意,当庭要求小王在没有准备的情况下,以书面形式回答创作思路等问题,并呈交法庭。 另一方面,对于拒不到庭的老蔡,法庭也要求其代理律师当庭致电老蔡,要求他本人回答上述问题。 每一幅作品均不可能凭空出世,其完成也均不会一蹴而就。法官认为,既然双方都主张自己创作了这幅获奖的漆画作品,那么,对于作品的创作思路与创作技法,作者应当是最清楚不过的。 对此,小王在庭审中迅速以书面形式叙述了作品《黄金时代》的创作是以厦门中山路步行街为背景,并说明了画中所对应景物的素材来源与创作思路,详述了作品的创作技法和创作材料、作画工序等。 而老蔡在当庭接电话的过程中,对法庭就画作创作思路和创作技法的询问闪烁其词,并多次中途挂断电话。最后,老蔡表示,由于时间太久需要庭后以书面方式陈述。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老蔡无法提供创作作品的创作底稿、权利证明,而且其对涉案作品的创作思路、工序、技法等陈述含糊不清、自相矛盾,令人难以相信其是《厦门老街》的创作人。 最终,法官通过比对涉案作品的照片,结合原告提交的其他证据材料,认定涉案作品《黄金时代》和《厦门老街》为同一作品,而原告小王才是真作者。 一审判决:停止侵权,还要赔偿损失 近日,厦门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老蔡未参与作品创作,为牟取个人名利,将所购买的涉案作品《黄金时代》改为《厦门老街》,并以作者身份参加展出评奖。被告小赖明知被告老蔡盗用他人作品,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涉案作品《黄金时代》署名更改并出售,两被告行为共同侵害了小王的著作权。 据此,一审判令被告老蔡、小赖立即停止对原告作品《黄金时代》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并向原告赔礼道歉,还要更正对涉案作品的错误署名。另外,判决还要求,被告老蔡、小赖连带赔偿因侵害原告作品署名权、展览权所造成的经济损失2万元;被告老蔡赔偿因侵犯原告作品复制权造成的经济损失5万元。 一审宣判后,老蔡不服,向福建省高院提起了上诉。近日,省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法官说法 想要证明“亲生” 作者如何举证? 买画参展本身已为不诚信之行为,而如果认为买画之后便同时取得作品的所有权益,包括作品署名权、出版权、发表权等,则更是对作品物权和所有权分离的误解。 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作品载体的转移并不影响著作权人对载体所体现的作品著作权相关权利的享有和行使。因此,作为画作的购买者试图通过更改署名的方式,谋取个人名利,应承担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法律后果。 原创作者应如何证明作品是自己“亲生”的?对此,法官还提醒,一是提供创作过程中产生的证据。二是创作思路与创作技法。三是作品创作完成时间的确定。为避免“口说无凭”,作者在作品完成时最好进行著作权登记、完成时间公证,或通过取得著作财产权的第三方公开发表自己的作品等,均可以有效保护自身的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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