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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物业管理有了“指导手册” 媒体为您详细解读

2015-12-18 11:15:18袁舒琪 来源: 厦门网  责任编辑: 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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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醒】

具备11种条件

才能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

1.具有业主身份,住宅小区的业主应在本住宅区实际居住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备一定组织能力

4.遵守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

5.未发生侵害本物业管理区域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

6.本人、配偶以及直系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中任职

7.本人、配偶以及直系亲属与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无直接的关联业务或利害关系

8.具备履行职责的健康条件和文化水平

9.具有履行职责的工作时间

10.无欠缴物业公共服务费、专项维修资金等费用及违章搭盖的行为

11.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条件

9种情况和资料

业委会应向全体业主公布

1.业主委员会名称和成员名单

2.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3.物业服务合同

4.首期、日常专项维修资金的收支情况

5.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经营收益的收支情况

6.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7.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8.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的处分情况

9.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布的情况和资料

注意:以上第1项至第3项应当长期公示,如有变化要及时更新。第4项至第6项至少每半年公示一次,公示期7日以上,第4项和第5项应当同步在“厦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网”公示。第7项和第8项,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存在6种不良行为

业委会委员资格可被终止

1.不履行业主法定义务的

2.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3.不履行业主委员会委员职责的

4.利用业主委员会委员身份谋取私利的

5.侵害物业管理区域内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

6.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注意: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或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终止其委员资格,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请之后的10日之内,应当书面通知业主委员会在30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作出表决决定。出现上述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之日起终止。

6种情况可启动紧急维修程序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1.屋顶、外墙出现严重渗漏的

2.电梯出现故障,特种设备管理部门要求对电梯进行维修、更新、改造的

3.高层住宅水泵等二次供水设施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供水的

4.建筑立面瓷砖等外墙装饰层发生脱落或存在脱落危险的

5.共用给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脱落等,不能正常使用的

6.消防设施出现故障,消防部门下达消防监督检查记录或者出具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的

注意:存在以上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公共安全的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紧急维修程序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已成立业委会且在有效期内的,业委会应当对本物业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方案、使用金额、业主的书面签名等事项进行审核确认。未成立业委会或业委会不在有效期内的,由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代为确认。

6种情况

不能作为拒交物业费的理由

1.尚未入住或房屋空置

2.个人未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合同

3.房屋质量存在问题或对社区大环境不满意

4.其他部分业主不交费

5.其他物业使用人对本人造成生活影响或相关损失

6.对物业服务质量不满

4项内容

物业服务企业应向业主公示

1.物业服务内容与质量标准

2.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3.日常专项维修资金缴交标准

4.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等重要信息

注意:以上信息应在物业区域显著位置设置标牌长期公示

【征集令】

若您对《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实施细则》有什么疑问,或是您对所在住宅小区的业委会、物业公司的服务有任何疑问或困扰,都可以与本报取得联系。本报将开辟您与市建设局的沟通渠道,将您的问题收集反馈至相关处室,为您答疑解惑。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拨打本报热线968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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