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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车改方案出炉 厦门市直单位公务用车保留不超160辆

2015-12-17 17:21:40王绍亮 来源: 厦门网  责任编辑: 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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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厦门晚报讯(记者 王绍亮)记者昨日获悉,《福建省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下称《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并报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于近日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

《方案》明确,改革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普通公务出行实行社会化提供并适度补贴交通费用,在从严配备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的前提下,向基层倾斜,确保省、设区市(含平潭,下同)、县(市、区)各级改革后公务交通支出,低于改革前支出总额,全省整体节支率不低于7%。

《方案》鼓励省直厅(局)级主要负责人和设区市、县(市、区)、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省、设区市其他厅级领导干部参加改革,确因环境所限和工作需要不便取消公务用车的,允许以适当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车实物保障,但必须严格规范管理,不得再领取交通补贴。

《方案》要求,各地、各部门要按要求,分层级、分步骤有序推进,争取2015年底前后基本完成全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驻各地的省管单位与所在地区同步改革。全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协调和组织实施。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配套文件。

【方案解读】

【焦点1】

取消的公车怎么处理?

先上交封存入库,再公开拍卖

根据《方案》,取消的公车按以下方式处理。

●上交入库。在接到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核准保留车辆的通知后,应在1个月内,将取消车辆封存停驶,移交公务用车主管部门集中处置。

●集中处置。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处置方式。取消车辆部分评估后,按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拍卖,对未能及时处置的车辆,可用于设立过渡性车辆服务中心或社会车辆租赁公司,按市场化运作,提供有偿服务。对黄标车和没有实际使用价值的老旧车辆,实行强制报废,交由有资质的企业解体。

●公开拍卖。由拍卖机构公开竞价出售,底价以鉴定评估机构的评估价为基准价,实际成交价原则上不得低于基准价,处置收入上缴省级国库。

●车辆交接和账目调整。拍卖机构或产权交易机构上门统一交接车辆。各单位应及时调整资产、财务账目。

【焦点2】

改革后司机如何安置?

距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可提前离岗

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司勤人员岗位。司勤人员是指一般公务用车司机、维修等岗位,并与用人单位建立人事劳动关系的人员。

对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5年)以内的在册正式司勤人员,可以提前离岗,离岗期间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不变。

其中,省直机关参改单位,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从正式司勤人员中采取择优留用、内部转岗、提前离岗、开辟新岗等办法,对未留用的应予妥善安置。对单位自行聘用的司勤人员,由单位依法与其协商解除、终止合同,并支付补偿金。对未聘用的其他司勤人员依法终止、解除人事劳动关系,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得简单将其推向社会。

【焦点3】

公务出行将如何保障?

探索适合公务出行的市场化交通定制服务

改革后,行政区域内普通公务出行方式,由公务人员自行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

各地要研究制定公务出行保障具体措施,完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体系,保障行政区域内公务出行,探索发展适合公务出行的市场化交通定制服务,增加社会化交通供给。建立跨部门的执法用车、公务用车综合服务平台,利用车辆定位信息系统,实行统一管理。

对改革后留用的车辆难以解决集体公务出行的,允许通过社会化租赁车辆的方式予以保障。对特别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不可预测的特殊事项,各地可以另行制定特殊情况下公务用车保障办法。

【焦点4】

保留的公车如何管理?

执法执勤用车应喷涂统一标识

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核定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的编制和标准,车辆配备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保留的机要通信、应急等公务用车,在社会化交通方式提供不足或成本过高的情况下,还可用于保障各部门集体公务出行、跨区域出差、下基层调研等公务出行。各级各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公务出行审批和登记制度,定期公布车辆租赁费用使用情况。

改革后保留的公务车辆,须集中起来建立服务平台统一管理,平台两年内建设到位。

《方案》还要求严格改革纪律,党政机关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不得违反规定用公费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私人用车费用。

【关键词】

【改革范围】

●涉及哪些机构

福建省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下同)全部参加改革。

●涉及哪些车

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

●涉及哪些人

各级各部门在编在岗的厅(局)级及以下工作人员。

非参公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待相关政策出台后,按规定执行。

【保留公车】

●省、设区市、县(市、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

合理保留机要通信、应急、调研和接待等用车数量,调研和接待车按不超现有35%保留。

●省直各单位(含部门管理机构)

按单位编制人数核定保留机要通信、应急公务用车,原则上单位人数在50人以下的(含50人)保留1辆,51人至100人保留2辆,101人至150人保留3辆,151人至200人保留4辆,200人以上保留5辆。

●设区市直单位

采取总量控制原则保留车辆。福州、厦门、泉州各保留不超过160辆,平潭保留不超过60辆,其他设区市按不超过140辆保留。

●县(市、区)直各单位

结合当地人口规模和区域环境状况确定保留车辆。县(市)常住人口30万人以下(含30万人)的,总计不超过40辆;常住人口30万人以上的,总计不超过45辆。区农业人口10万人以下的(含10万人),总计不超过35辆;区农业人口10万人以上的,总计不超过40辆。

●乡(镇)、街道

对乡(镇)常住人口在5万人以下(含5万人)的,保留不超过2辆;常住人口5万人以上的,保留不超过3辆。每个街道则按不超过2辆保留。

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交通补贴】

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上限如下图:

允许单位根据情况从公务交通补贴中,划出不超过10%的比例作为统筹部分,集中解决不同岗位之间公务出行不均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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