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证实 出借人即“小妹” 法庭上,陈晗提出,蔡美舒出具借条之前,两人也有钱款往来。陈晗还曾借给蔡美舒82万元,蔡美舒也确实于2011年1月27日和2011年8月1日分别汇款29万元和10万元至其账户。“这两笔钱都不是偿还本案的借款。”陈晗说。 湖里法院审理查明,29万元和10万元两笔款项发生在借条出具之前。借条出具之日,两人进行了结算,认为尚有欠款50万。 陈晗持有蔡美舒亲笔写下的借条,银行转账记录与借条相印证,加之许岚的证言,湖里法院认为,陈晗就是“陈小妹”。 同时,湖里法院认为,蔡美舒在出具借条前确实向陈晗汇了39万元,但此前两人有多笔款项往来,借条对此无任何记载。这39万元与本案缺乏关联性,后双方的借条确认欠款共计50万元,除已偿还的20万元,仍余30万元未偿还。 最终,湖里法院判决,蔡美舒应偿还陈晗借款3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相关案例】 用曾用名上班 他被莫名辞退 今年3月初,蔡元朋(化名)以蔡鹏名义至厦门某公司上班。3个月后,公司以业务开展不了等为由将蔡元朋辞退。这段时间里,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被公司莫名辞退,蔡元朋很恼火,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仲裁作出裁决,要求公司支付蔡元朋2015年4月5日至2015年6月2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7000多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000元。 接到裁决书,公司向法院起诉了蔡元朋。公司称,蔡元朋以蔡鹏名义到公司上班,隐瞒真实名字,“其在履历表上所填的包括姓名在内的多处信息有不实之处,公司依约可以无条件解除与其建立的劳动关系。”另外,公司还提出,双方未能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于蔡元朋,公司曾多次催促,但他迟迟未完成劳动合同签署。 蔡元朋则称,蔡鹏是其曾用名。“上班期间提交了劳动合同,但公司一直未对合同进行确认,责任在公司。” 思明法院审理认为,蔡元朋以蔡鹏名义至公司上班,不影响双方建立劳动关系。除姓名外,公司无法证明履历表上有虚假不实之处。通过支付宝支付工资时,公司也未对其姓名提出异议,视为默认蔡元朋以蔡鹏名义在公司工作,不会对公司造成影响。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向蔡元朋支付2015年4月5日至2015年6月2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7620元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7000元。 【法官提醒】 借款签合同 最好用本名 湖里法院法官介绍,在合同、对账单、送货单等写小名、曾用名都可能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其中,曾用名因为有户籍记录,证实过程较简单,但写小名就有些麻烦。 借条上写出借人小名的,若出借人起诉借款人,借款人往往会辩称原告非借条所称之人。这种情况下,出借人就得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小名即为借条上的名字。除了申请证人出庭外,还可通过笔迹鉴定进行。 但若借条上借款人签的是自己的小名,案件审理就更难了。因无法明确被告为何人,在起诉前,出借人就应先证明小名即为借款人。 法官提醒,签署合同、借条、对账单、送货单等,都应对对方所签署的名字进行核实。“借条则可直接写在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的背面,若日后发生纠纷,一目了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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