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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不少人年底未休年假 部门权威解读年休假政策

2015-12-16 08:12:45 来源: 厦门网  责任编辑: 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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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满1年享带薪年假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即年假)。

工作越久 年休假越长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没休年假,有补偿吗?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厦门日报讯(文/记者 黄怀 何无痕 通讯员胡晓牧)“快到年底,年假还没休,可手头工作又没结束,不敢请假啊!”年底到了,很多人的年休假还没有休,有人是工作太忙没时间休;有的是单位太忙,不肯放人。

年休假没有用完,是否可以延续到明年呢?年休假能不能分段使用呢?探亲假与年休假能否互相冲抵?记者昨日采访了市人社局和劳动监察部门相关人员。

【现象】

有人不敢请年假 有人请年假被拒

年底都到了,年假却没用完。最近这事成为不少员工的烦恼。有的想请年假不敢请,有的请年假被拒了,有的索性让年假这事就此淡去。近日,记者调查厦门各大企业后发现,员工们赶在年底休假的“热潮”,似乎并未造成太大影响。

一家知名药品企业的工作人员侯小姐告诉记者,关于员工请年假,公司有一个“隐性规定”,即节前节后都不能请假,大节日也不能和年假连请,都得特批。

另一家公司员工张先生表示,公司允许员工把休假顺延至第二年前6个月,避免年底请假潮。

还有一家公司的员工黄小姐说,自己想请年假很久了,“并不是特意拖到年底,而是公司事情一直很多,导致一直延后,但到了年底,反而更忙了。”黄小姐也表示,公司规定,年假如果没有使用,第二年就作废,无法顺延。

【调查】

今年三起年假投诉 投诉人为离职员工

年假就这么流逝,难免让人不太甘心。记者从劳动监察部门了解到,今年以来,关于假期问题的咨询电话数量,明显增加了。“我们这边统计,每个月都有接到六七个市民打来的咨询电话,主要就是询问年假方面的法律问题。”思明区劳动监察大队的负责人告诉记者。对此,该负责人认为,这说明随着国家对假期的重视和强调,市民的权益意识也在不断提高,更重视法定的年假权益。

相比咨询数量明显上升,今年关于年假的投诉量却没有增加,据思明区劳动监察大队的统计,在1700多起的总投诉中,关于年假的投诉仅有3起,而湖里区劳动监察大队仅仅接到一起,并且投诉人已自行处理解决。

有意思的是,记者了解到,在关于年假的这3起投诉中,投诉人都是已经离职的员工,因为种种原因没有休成年假,经思明区劳动监察大队介入协商后,最终均由用人单位补偿员工3倍工资。

为什么投诉的都是已离职员工?“一般来说,员工与用人单位在年假上出现争执,用人单位最终都能满足员工的需求,私下达成协商,所以投诉量比较少。”负责人告诉记者。

【权威解读】

1、年假时间与工龄挂钩

据市人社局劳动关系处主任科员朱玉红介绍,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即年假)。年假时间与工龄挂钩,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五种情况不享年休假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朱玉红解释说,我国职工可以享受的其他休假主要有:寒暑假、探亲假、病假、事假等。在我国,学校一直实行寒暑假制度,教职员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寒假2至3周,暑假5至6周)远远超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的年休假天数。因此,《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3、探亲假与休年假不互相冲抵

据朱玉红介绍,探亲假与年休假是两种功能不同的休假制度,不应互相冲抵。《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4、年假可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

据了解,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5、年假争议可仲裁解决

市劳动监察支队的工作人员说,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市劳动监察支队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若员工和企业在年假问题上遇到争议,一般会通过仲裁委员会来进行仲裁。工作人员也建议,为了避免带薪年假纠纷,用人单位可以通过放假等方式安排即将离职的员工休满当年度应休年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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