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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不少人年底未休年假 部门权威解读年休假政策

2015-12-16 08:12:45 来源: 厦门网  责任编辑: 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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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解读】

1、年假时间与工龄挂钩

据市人社局劳动关系处主任科员朱玉红介绍,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即年假)。年假时间与工龄挂钩,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五种情况不享年休假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朱玉红解释说,我国职工可以享受的其他休假主要有:寒暑假、探亲假、病假、事假等。在我国,学校一直实行寒暑假制度,教职员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寒假2至3周,暑假5至6周)远远超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的年休假天数。因此,《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3、探亲假与休年假不互相冲抵

据朱玉红介绍,探亲假与年休假是两种功能不同的休假制度,不应互相冲抵。《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4、年假可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

据了解,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5、年假争议可仲裁解决

市劳动监察支队的工作人员说,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市劳动监察支队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若员工和企业在年假问题上遇到争议,一般会通过仲裁委员会来进行仲裁。工作人员也建议,为了避免带薪年假纠纷,用人单位可以通过放假等方式安排即将离职的员工休满当年度应休年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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