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日报讯(记者 谭欣妮 通讯员湖法宣)不少购物卡背后有“不记名、不挂失”的小字提醒,近日一起由两万元购物卡失窃引发的赔款纠纷案为这行小字作了注解:一旦卡片失窃,原主人可能无法获赔卡内余额。 事件: 两万元购物卡,刚刷一千就被盗 2013年12月,某公司向位于厦门的某商场买了30张购物卡,金额合计两万元。卡片背面明确写着“不记名、不挂失”。根据规定,一次性购买1万元以上购物卡,需进行实名登记,该公司照做了。 不久后,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后车厢被撬,购物卡全部被盗,因仅仅刷过1000多元,卡内余额有18792元。该公司当天就向公安局报警,并联系商场反映情况。商场员工回复的电子邮件中表示,这批购物卡已被“冻结处理”。 该公司便与商场协商,希望对方协助补卡,或退还18792元。商场工作人员表示要请示上级后就再无回音。该公司只好将商场告上法庭。 争议: 当场报警冻结有没有用? 审理阶段,就购物卡是否能够被“冻结”这一问题,原告公司和被告商场存在分歧。在原告看来,卡片冻结意味着绝对无法使用;但被告表示,仅对失窃卡片进行了“监控”,而非“冻结”。他们只能保证失窃卡片无法在厦门商场内使用。 在这一问题上,法官支持被告的说法。“冻结”的确只是减损渠道,但绝不等同于杜绝了卡片的使用。 本案的另一争议焦点是这批购物卡的性质。被告商场不愿退款,最重要的理由之一就是这30张卡属于“不记名”的商业预付卡,而不记名卡的持卡人就是卡的所有者。既然卡片不可挂失,原告也无权主张卡内未消费的款项。 原告公司则认为,虽然卡片本身不记名,但购卡时进行了实名登记,应该从不记名卡变成记名卡,当然可以挂失。 法院仍然支持商场的观点。法官指出,这30张卡实际上是“经实名登记的不记名卡”。可挂失是记名卡与不记名卡的重要区别,而根据卡片背面的说明,这批卡“不记名、不挂失、不提现,遗失不补”,符合不记名卡的特点。 判决: 原告要求退款被驳回 由此,一审法官认定,原告公司与被告商场之间的购卡合同仍然有效,实名登记并未改变卡片的不记名性质,商场无须挂失。原告公司请求退还18792元余额的请求遭到驳回。 原告公司提出上诉,近日二审判决出炉,维持一审判决结果不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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