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 从未说过不退款,退款要走流程 记者联系阳光城销售人员吴女士,她感觉很委屈,她表示公司从未说过不退款,她也第一时间通知卢女士办理退款手续,同时,公司也与卢女士签订了退款协议,向其保证30天内退款,她自己也一直在催促财务早日完成流程。“只是公司要走流程,所以退款不可能第二日就到账。” 吴女士说,30个工作日退款是公司的财务规定,因为是走流程,她也很无奈。 吴女士说,11月11日那天,卢女士来到售楼处,他们确实给了她一张《承诺函》,上面写着“兹收客户××阳光汇会费收款收据,用于办理退会费手续,承诺三十个工作日内将会费人民币10万元整原路退回本人账户。” 吴女士说,卢女士可能理解有误,她所支付的10万元是加入“阳光汇”的会员费用,而并非她所说的认购金,当时这个项目还未到认购阶段,“我们不可能向消费者提出认购活动,再说,只有在双方确认要交易的情况下,才会收认购金,并且认购金是不能退的。” 记者了解到,10万元款项昨日已打回卢女士的银行账户上,此事得到卢女士的确认。 【主管部门】 购房下定金前 要认准预售许可证 市国土房产局工作人员说,阳光城给卢女士开具的《承诺函》落款写的是“阳光城(厦门)置业有限公司”,这不能算是以开发商名义开具的承诺。而且,函上写明这笔款项是“会费”,而不是购房的定金。 这名工作人员说,在预售证出来之前,房地产公司不能变相收取费用,这在政府法规中有明确规定。卢女士得知开发商还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就付钱,也没有签订购房合同,是比较草率的行为。 工作人员提醒市民,购房之前要看清楚是否有预售许可证,也可以在厦门网上房地产官网查询具体信息(http://xm.917.com/)。如果市民遇到这样的情况,可以拿着证据前来投诉,国土房产局会责令开发商整改。 工作人员称,他们已经通知阳光城置业公司,以后不允许再出现类似的情况。 【律师说法】 不管是定金还是会费 当时收的都是违规的 厦宇律师事务所林时坤律师说,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房地产公司不能进行认购行为,若产生认购行为,房地产公司与客户之间所签订的合同和协议均属无效。但如果该房地产公司之后取得了预售许可证,则该公司可追认其协议或合同为有效。本案中,房地产公司与卢女士并未指明具体房源,所以该款的确不应该算作认购金。 对于销售人员所言的“入会费”一说,林时坤认为,这依旧属于变相先销售的违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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