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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降“玻璃雨”砸伤两辆车 至今责任方未明难索赔

2015-12-03 16:47:19 来源: 厦门网  责任编辑: 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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掉落的玻璃碴。

  

紫金广场掉落玻璃的写字楼。

厦门晚报讯(文/记者 匡惟 图/董先生提供)“砰砰砰”!高楼上突然掉落碎玻璃,砸中地面两辆车。上周日,这一幕在环岛东路中航紫金广场上演,多名市民致电本报市民热线反映此事。

据了解,事发时有两家公司的工人正在高空作业,一家保洁公司,另一家是幕墙公司,但这两家均不承认自己是事故责任方。昨日,车主、物业和两家公司就此事进行了协商。截至记者发稿时,协商仍无果。

【事发】

碎玻璃似雨下,车辆纷纷开离现场躲避

“上午九点多的时候,突然一阵巨响,碎玻璃跟下雨似的落下来。”一名目击者告诉记者,上周日上午,紫金广场一栋高楼掉落碎玻璃,砸落在广场中部的停车场。车主们听到声响纷纷赶来,赶紧将车辆开离现场“避雨”。有两辆私家车不幸遭殃,受损严重,其中一辆天窗被砸坏,另一辆前挡风玻璃全部碎裂。

中航物业保安以不安全为由,拒绝记者进入内部采访。保安称,大厦内部还未全部完工,仍属于工地。

在紫金广场上班的一名职员告诉记者,上个月就曾发生过一起玻璃坠落事件,当时也砸伤了几辆车,没想到问题再次出现。

【回应】

保洁公司称窗户没破,幕墙公司说不清楚此事

记者了解到,事发时,有两家公司正在对高空玻璃进行作业,一家是保洁公司,当时工人正在30多层清洗玻璃;另一家是幕墙公司,当时工人正在安装玻璃。

据了解,虽然事发楼房的外立面已经完工,但还未交房,室内也还没完全装修好,许多窗户的玻璃呈破损状,难以判断哪一家公司是事故的责任方。

保洁公司一名工作人员表示,该事故与他们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当天上午8点多就曾发生一次小面积的玻璃坠落,而那时他们的工人还没开始清洗作业;9点多玻璃再次坠落时,他们的工人确实在30多层作业,但工人作业的窗户没有破碎。

幕墙公司的工作人员则表示,他们不清楚这件事,要了解清楚才能答复记者。但截至记者发稿时,一直未得到对方答复。

【调解】

保洁公司不愿赔偿,幕墙公司只肯赔一半

其中一辆被碎玻璃砸中的私家车属于市民董先生,他向记者提供了紫金广场物业公司现场负责人的电话。记者联系上该负责人,他表示,窗户原本就是呈破损状,是工人在作业过程中,操作不慎导致碎玻璃掉落。至于是保洁公司还是幕墙公司的工人操作失误,该负责人对此不予回应。

该负责人说,他们已经与这两家单位和车主协商好,建议肇事单位给予车主适当的赔偿。其他信息,该负责人不愿意透露。

董先生告诉记者,被砸坏的两辆车维修费一共是17000多元。昨日下午,车主、物业、当事公司再次就赔偿问题进行了协商,结果是保洁公司不愿意支付赔偿款,幕墙公司只肯赔偿一半。对此,董先生表示无法接受。截至记者发稿时,此事仍没有结果。

【说法】

高空作业未做好防护要担责

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林武说,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等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除非经营者能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因此,无论是高空安装玻璃,还是高空清洗玻璃,经营者都应当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一方面要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另一方面要在地面划出安全区域,防止坠落的物件对地面的行人或车辆等造成损害。

另外,发生高空作业侵权事故时,经营者要承担责任,物业公司一般不用承担责任,除非经营者与物业公司就地面安全保障事项有特别约定。

在分不清具体是哪一方经营者的责任时,受害人需举证谁是加害人,可以通过调查施工记录、监控录像、现场证人的方式予以证明。如果无法举证高空作业的加害人,即视为玻璃自动脱落,可援引《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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