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厦门频道首页> 社会 > 正文

买房人逾期付款 卖房人短信解约被判无效

2015-12-02 10:17  陈捷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刘玮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东南网12月2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集法宣)凭一条手机短信,就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吗?近日,集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这样的官司。最终,法院一审认定买卖双方各自违约,均负有责任,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卖方返还定金给买方。

2015年1月,老徐与黄先生通过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黄先生将位于厦门市集美区的一套房屋卖给老徐,合同签订之日,老徐支付给黄先生8万元定金,总房款156万元分两次支付,首期于2015年4月初支付。

签合同当天,老徐向黄先生支付购房定金8万元,但是,到约定首期付款时间,老徐并没有付款。

4月底,卖房人黄先生通过他人手机向老徐配偶的公司业务手机号码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之后黄先生即将该套房屋卖给其他人。

老徐认为,其与黄先生之间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黄先生未经其同意擅自悔约将房屋出售给他人,已明显构成违约。

近日,老徐为此状告黄先生,他请求法院判令解除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让黄先生向他支付双倍定金16万元。

面对起诉,卖房的黄先生辩称,老徐逾期付款,自己已合法履行合同解除权,合同已解除了,并不存在违约行为。

近日,法院审理后认定,本案双方都违反了合同,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8万元定金。

法官说法

解除合同,应该书面告知

法官说,一方面,黄先生未依法通知老徐解除合同存在违约。因为,解除合同是涉及双方重大利益的法律行为,双方签订的合同也约定:任何一方悔约的通知应采取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但是,黄先生却是用他人的手机,以短信形式发送至案外人的手机号码,送达方式违反合同约定。而且,通知最终也没有实际送达。另一方面,老徐未按期支付房款,也违反了合同约定,也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所以,法院综合考虑双方违约情节、过错程度、损失等因素,根据过失相抵原则,判决解除合同返还定金。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更多>>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