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厦门频道首页> 社会 > 正文

出轨男背着老婆跟小三买房 引发一场“夺房大战”

2015-11-29 08:15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邹玒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东南网11月29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杨长平/文 陶小莫/图)男子出轨,在离婚之前,就背着妻子和新女友一起合伙买房。最终,他和妻子离婚,跟新女友结了婚。

不过,出轨男和新女友很快又离婚了。就在两人离婚期间,引发了一系列的“夺房大战”。一方面,前妻将男子和小三都告上了法庭,说男子拿她的钱买房给小三,房子应该分她一份。另一方面,小三也状告出轨男,要分房子。昨日,导报记者从思明法院获悉,法院最终将房子判给两任妻子“共有”,而出轨男子“没份”。导报记者采访法官后发现,这个出轨男一共做了三个步骤,就是这三步,最终让他自己失去了一套房子。

第1步 离婚之前 就跟小三买房

一个男人,两任妻子,都说自己对这套房子享有产权,这是怎么回事?

原来,男子林先生在与妻子小玉(化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移情别恋,与丽丽(化名)成为男女朋友。他们二人在恋爱期间,合伙在思明区买了一套房子。产权证上,这套房子是林先生和丽丽“共有”,双方各自拥有50%的产权。

买房之后,林先生与第一任妻子小玉离婚。随后,丽丽与林先生登记结婚。

不过,两人年龄相差近20岁,这段婚姻仅仅维持了不到两年,两人就感情破裂闹离婚。

第2步 再结再离 把房分给小三

离婚时,他们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位于思明区的这套房产以及一辆铃木轿车全部归丽丽一方所有。

当时,双方还在协议书中说,男方要配合女方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而且,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都由男方承担。

不过,就在两人离婚之时,第一任妻子小玉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这套房产。小玉认为,购买房子时,她和林先生还没有离婚,林先生所占的50%产权应该算是夫妻的共同财产。

针对第一任妻子的诉求,法院审理后认为,林先生的50%产权属于离婚时未处理的财产,因此,最终判决认定小玉对这套房子享有四分之一的产权。

第3步 拒不出庭 放弃诉讼权利

近日,第二任妻子丽丽又状告林先生,要求确认自己享有讼争房产的四分之三产权。

法庭之上,丽丽说,离婚至今,林先生都没有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迟迟拖着不办过户。她对小玉占有1/4的产权没有意见,但是,既然离婚时林先生答应房子归她,那她就应该享有剩余3/4的产权。

法院开庭时,林先生没有露面,因此被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近日,思明区法院针对第二任妻子的起诉作出判决,认定该房产由林先生的两任妻子共有,其中,第二任妻子占四分之三,第一任妻子占四分之一。

法官说法

一套房子,为何判给两任妻子?

法官分析说,丽丽和林先生双方共同购置房产,并登记各占50%,因此,房产的50%本应归丽丽所有。

而登记于林先生名下的50%份额,在之前已经生效的判决中,被判定为林先生和前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即林先生和前妻各占四分之一的份额。而林先生与丽丽离婚时,已经对自己占有的四分之一房产份额做了处置,将这一部分房产分给了丽丽,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所以,根据双方的协议,法院判决房产中属于林先生的四分之一份额归丽丽所有,加上丽丽自己原本拥有的一半产权,她对这套房子就享有四分之三的产权。

相关新闻

他赠房给妻子 前妻告上法庭

东南网11月29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杨长平)两任妻子争夺房产的官司并不少见。昨日,导报记者从思明区法院获悉,这样的案例不时在法庭上演。

近日,女子小菲(化名)起诉前夫老吴及其现任妻子,要讨回房产。小菲与前夫离婚已经13年了,离婚时,双方对一套共有房产没有进行分割。

离婚十多年后,小菲得知前夫又结婚了,还把房产的一半赠予现任妻子。于是,她起诉要求法院确认自己享有一半的房产。

在法庭上,老吴承认,讼争房产的确是他与前妻小菲共有的。

近日,思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老吴未经前妻同意,擅自处分共有房产,侵害了小菲的合法权益。而现任妻子属于善意取得,可以认定是男方对其享有的50%份额作出了处分行为,将这一半产权赠予现任妻子。因此,法院判决认定,这套房子前任妻子和现任妻子各占一半。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更多>>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