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4 劳动关系VS劳务关系 员工说:“我们是劳动关系,没签劳动合同,就要付二倍工资。” 用人单位说:“我们只是劳务关系,你不是我的雇员,不能找我赔钱。” 近日,厦门一家酒店的员工与东家为此闹上法庭。原来,酒店将厨房业务承包给老何,而小陈在老何承包的餐饮部工作。不久前,小陈状告酒店,要求酒店办理社保登记手续,并支付未签订合同的二倍工资。但酒店认为,小陈算是老何雇佣的人员,与酒店没有劳动关系,双方只是劳务关系。 近日,厦门中院判决认为,小陈在酒店厨房从事的工作系酒店经营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小陈佩戴酒店的工作牌,由酒店的考勤设备进行考勤,酒店的厨房承包只是其内部关系,因此,小陈在酒店工作,接受酒店管理,符合劳动关系要件,判决要求酒店支付未签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并为小陈办理社保手续。 法官点评:劳动还是劳务,如何区分? 法官说,单位与个人之间可以存在劳动关系,也可以存在劳务关系,二者最主要的区别是: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有隶属关系,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劳动者接受单位的管理;而劳务关系中的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平等关系,相互独立,不存在隶属关系。因此,单位与劳动者如果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则是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 法官提醒 假借“计件工资”变相克扣工资 厦门中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发现不少企业假借“计件工资”,有意不约定定额或约定的定额不合理,变相克扣加班工资。 对此,法官提醒说,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应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保证劳动者应得工资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休息日和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工资。 有的单位约定实行的是计件工资制度,但在发放加班工资时,未按照计件单价计算加班费,而是按照计时工资标准计算;有的单位对延长时间的工作量未按加班单价标准计算,从而变相克扣劳动者加班工资,严重侵害劳动者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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