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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中院发布劳动维权典型案例 为劳动者维权提供指导

2015-11-26 10:33:43陈捷 来源: 东南网  责任编辑: 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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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2

企业“家规”违法,罚款要还员工

企业规章制度违法,员工被罚款该咋办?不久前,厦门中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劳动争议案件,一位员工状告家政公司,指责企业“家规”违法。

小朱是家政公司的员工,根据该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职工每旷工一天,扣150元。有一次,小朱因个人原因旷工了10天,为此被企业扣款1500元。被扣款之后,小朱状告公司,要求公司返还罚款。

近日,厦门中院审理认为,现行的劳动法律并未赋予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经济处罚权,员工未上班的,可以不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但不得倒扣工资。所以,公司的扣款行为无效。如果公司因对劳动者罚款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承担逾期支付工资的责任,解除合同时也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官点评:企业“家规”,违法无效

法官说,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应当合法,包括实体内容合法和制定程序合法。如有的单位规定对劳动者的一些行为进行罚款,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样的规章制度是违法的,相应的针对员工的处罚行为也无效。对此,员工有权起诉维权。

典型案例3

老总没签合同,责任谁来承担?

昨日,厦门中院还发布了一起总经理状告老东家的劳动维权案。总经理孙某起诉称,公司没跟他签劳动合同,应支付二倍工资赔偿;但公司答辩说,孙总自己是总经理,签不签合同归他自己管,因此企业对此无须担责。

经查,孙总是厦门一家金属制品公司的总经理。不过,公司聘请他担任总经理职务,却始终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来,孙总离职后状告老东家,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该公司章程规定,总经理由股东会聘任,孙总无权决定是否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不可能与自己协商。因此,公司的股东会对未与孙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有责任。所以,法院最终判决公司承担二倍工资的赔偿责任。

法官点评:一把手合同,谁负责签订?

法官说,合同签订不允许也不可能进行双方代理,用人单位行政负责人或者人事主管人员不能也不被允许代表用人单位与其本人订立劳动合同。

而且,行政部门负责人或者人事主管人员的劳动合同宜由其直接上一级人员,如总经理或董事长代表用人单位来签订,公司总经理则宜由法定代表人代表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则宜由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的人员与其协商签订劳动合同。这样才不会导致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责任主体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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