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点2】 选型配置 源头把关 目前执行的《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对电梯配置要求甚为宽泛,一些开发商为降低成本,配置的电梯数量少、速度低、载荷小、运行稳定性差,存在“小马拉大车”的现象,带来安全隐患。因此,有必要从源头进行规范,在设计环节进行把关。 《办法》草案对电梯选型提出明确要求,即电梯设置应符合国家、省、市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并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并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加强审查,对不符合国家、省、市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的,不得发放审查合格书。 【亮点3】 老旧电梯将定期体检 厦门今后老旧电梯数量将越来越多,其安全问题将日益凸显。而现行法律对老旧电梯的更新缺乏细化的规定。《办法》草案参考上海立法,规定电梯使用年限超过15年或者超过设计运行次数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性能技术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对电梯进行更新、改造、修理;经评估可以继续使用的,每5年至少应当进行一次安全性能技术评估。 住宅小区的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不能正常使用,可能发生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更新、改造、修理。已建立专项维修资金且专项维修资金足够支付更新、改造、修理费用的,由业主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资料向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规定提取专项维修资金,并专门用于电梯更新、改造、修理;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相关业主对费用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调组织相关业主筹集落实资金。 对费用筹集、整改方案等达不成一致的,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电梯使用单位、业主代表共同商议,确定电梯更新、改造、重大修理方案和费用筹集方案,必要时可以邀请建设、市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参加。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草案还首次明确,业主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电梯更新、改造、修理费用。此外,《办法》草案还细化了电梯报废的规定。 【亮点4】 电梯三种情形可报废 《特种设备安全法》原则规定强制报废制度,要求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但如何执行报废,消除其使用功能,并无明确规定。《办法》草案细化了电梯报废的规定,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电梯产权所有人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在报废后15日内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销手续:(一)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且无改造、修理价值的;(二)已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三)安全性能技术评估结论为报废的。电梯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具有资质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拆除电梯,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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