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有关司机和相关人员的几种危险驾驶行为都要入刑了。该修正案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一、危险驾驶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条规定,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其中,对于第三、四中情况的处罚是新增规定,看来从事校车、旅客运输、化学品运输等特殊驾驶情况的司机们要注意了! 二、连带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条规定:有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伪造、变造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使用伪造、变造的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二条规定,将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修改为: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三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编辑点评:一个交通事故频发的国家,还需要多少血泪的事实才能唤醒人们对于正确驾驶的重视呢?希望随着我国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可以保护更多脆弱的生命。当超速、超载等危险驾驶行为逐渐入刑,司机们请多保重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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