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日报讯 (记者 谭欣妮 通讯员同法宣)钓鱼竿碰到高压线,鱼没钓到,人反被电。近日同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神奇的人身伤害案件:原告阿荣(化名)因钓鱼竿碰到高压线被电伤,起诉供电公司赔偿其医疗损失。 图方便不收钓鱼竿 男子被高压线电伤 去年10月19日傍晚,阿荣与朋友在同安区五显镇的一处水库边钓鱼。晚上七点多,二人准备回家,阿荣贪图方便没有将钓鱼竿收回,不想却惹祸上身——3米多长的鱼竿碰到了道路上空的高压线,“噼里啪啦”,阿荣瞬间被35KV的高压线电伤,当场被送往医院治疗。 经诊断,阿荣遭受了6%电击伤,共花去了八万多元医疗费。出院后,他将该段高压线路的产权单位供电公司告上法庭,以“高压线架设高度不足7米,不符合《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的国家强制性标准”为由,向供电公司索要包括医疗费在内的各项损失10万余元。 库区标示高压危险 擅自垂钓主责自负 这段高压线是否真如阿荣所说,存在架设高度不足的问题呢?法官进行了实地勘察。经测量,事发地点的高压线距离地面仅约五米左右。对此,供电公司的工作人员做了说明:本案涉及的高压线路架设于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当时严格按照高压线离地面7米以上的标准铺设;但由于2012年前后水库边村路改造,在原来的泥土路上垫高2米多,铺设成现在的水泥路,才导致目前高压线路离通行的路面距离较近。 法官同时发现,事发地点旁竖有多个警示标志,比如“高压线下,严禁钓鱼”“高压危险,防止触电,请注意与高压带电导线保持3米以上的安全距离”“线路保护区内禁止垂钓”等等。事发后,供电公司也对该部分高压线用绝缘体进行包裹、隔离,以防事故再次发生。 经过综合考量,法官最终判决供电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本案中,供电公司作为事发高压线路的责任单位,没有及时发现因村路改造引发的安全隐患,未对距离通行地面较低的高压线采取架高、包扎绝缘等措施,一定程度上导致损害事故的发生。但法官同时指出,阿荣罔顾水库周边设置的多个醒目标志,明知高压危险却仍前往水库边钓鱼,自身也存在重大过失,应当对损害结果承担80%的主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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