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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人闹分手婚房该归谁 出资额无法确定按等额分配

2015-11-22 08:22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邹玒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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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合伙买房 房子一人一半

相爱容易,分手太难。阿毅(化名)和莉莉(化名)就是这样,这对昔日深爱对方的恋人,现在却为了房子对簿公堂。

他们二人互相状告对方,男方起诉说,房子是他出钱买的,应该判给他一人所有。有趣的是,女方也起诉说,钱是她出的,房子应归她独有。

经查,这对情侣为了准备结婚,打算共同购买一套房子。因此,2013年3月,莉莉与案外人郑先生签订《购房协议》,约定购买郑先生的一套二手房,成交价为158万元。

几天后,阿毅、莉莉与郑先生另行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讼争房产变更登记为阿毅、莉莉,各按份共有50%。随后,这对情侣共同作为借款人,向银行办理抵押借款120万元。

购房不久后,这对情侣就一起搬进了这套房子。但好日子不长久,两人很快就分手了。分手之后,阿毅搬出了房子,莉莉继续居住。

近日,阿毅起诉到法院。法庭之上,阿毅说,双方基于合伙关系购买讼争房产,莉莉应当依约履行出资义务。然而,莉莉至今没有出资。因此,她不能享有相应的所有权份额,讼争房产应当归男方。

不过,莉莉却反诉说,房子是由莉莉的父母出资购买的,大部分钱都是莉莉家里出的。男友并未出资,应将50%产权予以归还。

法官说法

房产登记为准,双方一人一半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讼争房产贷款120万元,根据现有证据,应认定为系莉莉与阿毅共同出资。至于首付款38万元,无论是莉莉还是阿毅出资,只是反映双方出资的比例不同,并不影响本案认定双方对讼争房产均有出资的事实,部分款项是否为民间借贷案有争议,可以另案审理。

因此,法院判决认定,讼争房产系莉莉与阿毅共同出资购买,且已登记为两人共有,房产登记具有公示性。现在,双方都主张房子归自己一方独有,都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他们双方的所有诉求。

案例3 情侣分手 房子“六四开”

恋爱时合伙买房,分手后打官司争房。此前,湖里区法院也受理了一起这样的官司,女子小菲(化名)状告前男友,要讨回属于她的房子,最终,法院判决认定讼争房产“六四开”。

导致昔日恋人反目闹上法庭的,是一套高档住宅小区的楼中楼。原本,这对恋人是想拿这套房子作为婚房的,没想到最终两人竟分道扬镳,还为此闹上法庭。

经评估,这套位于湖滨西路8号的房子价值300多万元。最初的购房人是江先生,但后来跟开发商签合同时,加上了女友的名字。

但购房之后不久,这一对恋人分手了。随后,他们双方为了这一套房子打了多场官司。

江先生起诉称,楼中楼是他购买的婚房,当时只是挂上了女友的名字。因此,请求法院将资产判给他一人独有。但小菲反驳说,讼争房产应该是双方“共同所有”,也就是一人一半。

最终,法院审查后认定,小菲的出资总额占实际总购房款的40.41%,而江先生所占份额为59.59%。这一判决,差不多是按“六四开”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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