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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卡不离身却被盗刷 银行被告上法庭被判负全责

2015-11-21 09:06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卢超颖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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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

卡主不用还 银行担全责

法院一审认为,银行具有保障信用卡资金安全的义务,应具备鉴别信用卡及交易凭证真伪的技术能力,同时银行应为客户提供安全的交易场所,及时更新技术和设备以有效应对损害信用卡持卡人资金安全的犯罪手段。

本案中,涉案信用卡上预留的持卡人签名是“李先生”,而有争议的四笔交易中有三笔签购单上的签名均是“张三”,两者明显不一致。特约商户应具备基本的审核持卡人签名的能力,一般不可能在持卡人签名与信用卡预留签名完全不同的情况下允许讼争消费交易的发生。因此,可以认定讼争的刷卡交易是使用伪卡进行的交易。

所以,李先生对于四笔因“盗刷”造成的透支款不存在过错,银行应对四笔伪卡交易造成的资金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终,法院终审判决认定李先生对2300元以外的三笔信用卡透支款不负偿还责任,并要求银行应消除李先生因上述原因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形成的信用不良记录。

法官说法

银行设施缺陷,是盗刷直接原因

承办法官分析,李先生在银行办理的信用卡被复制并制作伪卡,银行并无证据证明李先生有不正确用卡及泄露信用卡密码的行为,可见,银行发给李先生的信用卡保密性能不够,是导致李先生信用卡信息泄露及卡被复制的主要原因。

他人使用伪卡盗刷所造成的信用卡资金损失,说明银行及特约商户的终端配套设备、设施对信用卡真伪的鉴别存在缺陷,是造成讼争信用卡资金损失的直接原因。因此,银行应该承担卡被盗刷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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