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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闭会

2015-10-31 07:37:26陈冬 来源: 厦门日报  责任编辑: 文洁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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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日报讯(记者 陈冬)昨日上午,在完成各项议程后,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闭会。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郑道溪主持会议。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杜明聪、陈昭扬、陈紫萱、陈津、黄锦坤、刘育生,秘书长胡家榕及常委会委员出席。

副市长黄文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陈国猛、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黄延强、厦门海事法院院长黄勇民列席。

会议表决通过了《厦门经济特区燃气安全监管若干规定》,该规定将于2016 年1月1日起施行;通过了《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2015年市本级预算调整的决议》。

会议还通过有关人事任免事项。因工作变动,会议接受陈国猛辞去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请求,并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任命王成全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代理院长;因到龄退休,会议免去黄勇民的厦门海事法院院长职务,任命夏先鹏为厦门海事法院院长,同时任命周红岩为厦门海事法院副院长;因到龄退休,决定免去刘平的市民政局局长职务,决定任命李玉辉为市民政局局长。

常委会会议前还召开了主任会议,听取各组召集人汇报拟提交全体会议表决的有关议题审议情况的汇报,决定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的事项。

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厦门经济特区燃气安全监管若干规定》进行了第三次审议,并于昨日表决通过,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要求,市、区政府应当建立燃气安全监管协调机制,研究、协调和解决燃气安全监管领域的重大问题,组织燃气主管部门以及安监、交通、公安消防、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质监、市场监管、商务、经信、环保等有关部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燃气安全专项检查。

今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每季度一次,向燃气用户宣传燃气安全使用知识,提醒用户注意安全使用燃气。同时,对餐饮场所用户每六个月检查不得少于一次,对其他用户每年检查不得少于一次。

市、区燃气管理机构要对燃气经营企业的安全评价情况定期组织检查。对为查处非法存储、销售燃气行为提供重要线索的举报人,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主要内容如下

建立地方法规

配套制度

本报讯 (记者陈冬)昨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继续分组审议,议题包括关于2007年—2013年我市地方性法规中有关配套制度建立情况的报告,关于落实《国家侨务工作发展纲要(2011—2015年)》情况的报告。

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市政府要加强对地方法规配套制度建立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让配套制度的研究制定工作实现制度化和规范化。市人大各工作部门要注重对配套制度规定落实情况的常态化监督检查,建立后评估机制。

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要加大宣扬“嘉庚精神”,发挥侨台的优势和资源,加大对侨资企业的扶持力度,提高侨务资源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引导华侨华人融入“一带一路”战略,鼓励侨胞回乡投资参与美丽厦门建设。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2015年全年

市本级预算调整的决议

(2015年10月30日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经过认真审议,并根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原则同意厦门市财政局局长韩景义受市政府委托所作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1—8月预算执行情况及全年预算调整草案的报告》,决定批准2015年全年市本级财政预算调整。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任免的

审判人员名单

(2015年10月30日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一、任命王成全为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二、任命夏先鹏为厦门海事法院院长。

免去黄勇民的厦门海事法院院长职务。

三、任命周红岩(女)为厦门海事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四、免去温文华(女)的厦门海事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东山法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决定任免的政府组成人员名单

(2015年10月30日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决定任命李玉辉为厦门市民政局局长。决定免去刘平的厦门市民政局局长职务。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陈国猛辞去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决定

(2015年10月30日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陈国猛因工作变动,请求辞去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厦门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接受陈国猛辞去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请求,并报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王成全代理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决定

(2015年10月30日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九项、《厦门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和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的提名,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成全代理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

【简历】

王成全,男,汉族,福建福安人,1962年12月出生,1984年7月参加工作,1992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学历,法学学士,三级高级法官。历任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刑一庭副庭长、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副厅级)、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市委政法委委员。2015年10月30日经厦门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任命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代理院长。

夏先鹏,男,汉族,湖北鄂州人,1964年1月出生,1985年7月参加工作,民革会员,在职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副教授,三级高级法官。历任湖北省宜昌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业大分部副主任、研究室主任、审判委员会委员、副处级审判员,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正处级审判员、民革福州市委主委,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民革福建省委兼职副主委。2015年10月30日经厦门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任命为厦门海事法院院长。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十届民革中央委员,九届福建省政协委员,十届省政协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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