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 芒果摊欺诈消费者 工商有监管职责 本报昨日报道中提到,市场监督管理(工商)部门说,流动摊贩不归他们管;而城管部门说,流动摊贩的欺客行为,他们管不了。难道这么一个显见的违法行为就处于监管空白区吗?为了弄清楚这一问题,记者昨日继续展开调查。多方认为,市场监管(工商)部门对流动芒果摊欺诈行为负有监管职责。 【争议】 工商城管各说各话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直接表明,流动摊贩不属于他们的监管对象,应该是城管管的。他给出的依据是《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中涉及工商部门的有这么一条: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流动商贩的行政处罚权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 不过,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相关负责人认为,根据这部《规定》,工商移交给城管的职权,只是对摊贩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权,而至于对以次充好、缺斤短两等违法行为的处罚权,工商没有移交给他们,所以,后者还是应该由工商部门来管。 【回应】 要有证据才能管 “如果消费者在流动摊贩购买商品,遇到以次充好、缺斤少两或者卖家收钱不发货等情况,找我们求助,虽然这不在我们的职权范围,但作为服务的延伸,我们也会帮忙调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接受采访时强调,处理流动摊贩的欺客行为“不在职权范围内”、只是“服务的延伸”。 他同时强调,如果要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解,消费者首先要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摊贩存在欺诈行为,其次,要协助执法人员找到摊贩,“找不到人,我们也没办法。” 【说法】 欺诈行为该工商管 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林敏辉律师表示,流动摊贩占道经营属于非法经营,由城管来管是毫无疑问的。但是,以次充好、缺斤少两或者收完钱不发货这些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应该由工商部门来管。 林律师还找出2011年厦门发布的《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流动摊贩占道经营执法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里面规定:“以次充好、短斤少两、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和贩卖非法出版物等的,工商、卫生、文化等部门要依法查处。” 此外,市旅游会展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于今年9月制定《厦门市优化旅游市场环境需要协调解决事项一览表》,建议对“部分商家明码标价不到位,曾厝垵等地邮寄物品存在欺诈行为”等“容易反复事项”,由市发改委牵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建立长效机制,防治问题反复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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