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水的使用有哪些原则? 具备条件的应使用,以保本微利为原则 此次出台的《办法》提到,城市绿化、冲厕、道路清扫等城市杂用水,冷却、洗涤、锅炉、工艺等工业用水,湿地、景观等环境用水,河道生态补水等已具备再生水使用条件的应当使用再生水。 公共再生水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结合水质、用途等情况,按低于自来水价格(不含污水处理费)的一定比例收取。使用再生水应当向运营单位提出申请,运营单位在接到用水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无正当理由,运营单位不得拒绝申请。 再生水的推广应如何保障? 可免交污水处理费,并实行优惠电价 使用再生水有激励和保护措施。《办法》提到,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再生水,可免交污水处理费。再生水生产实行优惠电价,免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再生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实际和需要,编报年度部门项目预算,符合规定的支出项目,市、区两级财政统筹给予预算安排。 再生水的质量该如何保证? 建立水质水量监测体系 为保证再生水的质量,《办法》规定了相应的运营维护制度。运营单位应当保障再生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再生水用于农作物灌溉用水的,水质应符合国家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农田灌溉用水标准;再生水用于河道、湖泊、水景类观赏性景观环境等用水的,水质应符合国家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标准等。另外,再生水要建立水质水量监测体系,包括日常检测、第三方监测和在线监测。相关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再生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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