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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办结首起“民告官”官司

2015-10-27 10:12:34林泽贵 林世雄 来源: 东南网  责任编辑: 陈薪宇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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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审,让行政机关难“说上话”

在业界看来,“民告官”胜诉率不高,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行政案件的司法管辖区域和行政管理区域完全重叠,一些法院在审理当地行政案件时不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

此次的行政案件管辖机制改革,旨在改变现状,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安排,厦门此次主要是对部分行政案件通过统一指定的方式,将原属于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部分一审行政案件改由被告所在地之外的同级人民法院管辖。

在厦门市内,确定思明区法院、集美区法院为集中管辖法院。由集美区法院集中管辖原属湖里区法院、海沧区法院、同安区法院、翔安区法院及思明区法院受理的一审行政案件,思明区法院管辖原属集美区法院受理的一审行政案件。但以厦门市市直行政机关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仍由思明区法院管辖。此外,在厦门、泉州、漳州组成的福建省第二司法片区内,由漳州中院管辖原由厦门中院受理的一审行政案件,厦门中院管辖原由泉州中院受理的一审行政案件。

9月25日,新政实施后的第五天,集美法院就受理了首起跨区“民告官”官司。家住厦门的杨某无力还债,就将45平方米左右的自有房屋隔出一半,给债权人居住抵偿债务。由于房屋为一楼,为方便出入,身患疾病失业在家治疗的杨某遂将非主体承重墙上的窗户改为了出入门。随后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杨某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恢复窗户及原窗下一处墙体,并处罚款。

9月25日,杨某向集美法院递交行政起诉状,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成了厦门法院系统在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后受理的首起案件。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协调化解,杨某对“窗改门”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近日,法院召集原告、被告双方当事人到庭协商,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认可原告杨某的整改行为,并表示鉴于原告的家庭经济情况及实际困难,同意免除对原告的罚款;原告杨某也当庭递交了撤诉申请。随后,集美法院作出裁定,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这起“民告官”案件结局可谓完满。 “虽然不一定说是异地审理才能得到完满结局,但对民众来说,异地审理确实可以打消群众心中的诸多疑虑。”在厦门中院代理审判员宋希凡看来,异地审理,好比换一个地方论论理,有利于群众用更平和的心态去看待审判结果,这对提升法院审判结果的公信力、增强民众对法院的信任都是大有好处的。

少干预,多了一份信任

行政案件异地审理,让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有限备受鼓舞。最近,他在受理一起起诉地方建设局违规批准某不符合条件的小区成立业委会的官司,正担心当地政府为维稳而进行干预。“现在异地审理,就没有这方面的顾虑了。”他说,异地审理不仅在于在机制上有效避免了行政干扰,更在于激活了公众的司法信任,也能有效预防和减少出于对司法公正不信任而引发的上访,从而进一步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这是司法改革的一大进步,值得肯定。”福建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傅永涛认为,异地审理后,“民告官”案件会逐步增加。他说,异地审理后,原被告双方可以更公平、更平等的立场进行对话,会鼓励更多人走法律渠道,这有利于法治氛围的形成。

以较早试点“民告官”案件异地审理的江苏南通市为例,试行改革一年后,新收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同比增长50.4%,行政机关败诉案则同比增长一倍多,行政诉讼“立案难”问题得到较好解决,“不裁不立”问题得到有效纠正,公正司法得到较好保障。

不过,也有观点认为,异地法官未必就是事不关己的异地人,或许法官本人的亲朋在被告“官方”所在地享受过“官方”的多种照顾,审案时完全可能偏袒“官方”。由于信息公开的严重滞后性,不知情的原告无法申请回避,无法获得法律上的理想结果。陈锦清庭长不否认这种可能性。但她认为,凡事都讲一个概率,改革增添了这种现象出现的难度,让干预司法公正的因素降至最低,这就是改革的方向,“这一点已在外地实践得到证明”。

据悉,改革后,法院将尊重原告的起诉选择,以异地管辖为一般原则,原告自愿选择本地法院管辖为补充原则。此外,厦门法院将尽可能为当事人提供便利、快捷、高效的诉讼服务,为原告提供“跨域”立案服务;尚不具备“跨域”立案服务条件的,经起诉人同意,原管辖法院可以先接收起诉状,并在三日内代为转递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厦门中院今后还将积极探索运用互联网、信息化手段,开展行政诉讼案件“跨域”立案、网上立案等司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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