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 离婚前的个人借款 离婚后是否该共同承担 阿勇称,他当年投资一个旅游项目亏损,家里也产生矛盾,于是离开厦门,这段时间没有什么收入和储蓄。阿勇说:“我收到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之后,和老李沟通过,承诺要还款,他在我最困难的时候借款给我,我也很感激。我提出要分期还款,但他不能接受。” 因为借款发生在阿勇和妻子婚姻关系续存期间,虽然双方已离婚,但是老李把阿勇的前妻作为共同被告。阿勇的前妻表示,她不认识老李,而借款是用于阿勇的投资,没有用于家庭开支,因此她认为这不应当作为夫妻共同债务,没有理由让她和阿勇一起还债。 【说法】 未约定为个人债务 前妻仍需共同偿还 经审理,家事法官认为,老李和阿勇之间是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依照《婚姻法》的司法解释,阿勇向老李的借款均发生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被告虽之后协议离婚,但从离婚协议书中显示,当时,阿勇的妻子处于待业,无其他经济来源。如今,阿勇的前妻并无证据证明有约定该债务为阿勇的个人债务,且根据二被告当时的经济状况,本院认定该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于借条未约定还款时间,故此事虽已过了15年,仍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阿勇及其前妻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8万元及利息。 记者从法院了解到,目前阿勇的前妻因不服判决已经提出上诉,案件正在二审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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