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10月21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集法宣)如果小偷只偷了20块钱,该不该判刑?小额盗窃,要不要追究刑责?近日,集美区出现一个专偷“小额”财物的嫌疑人。他12次在同一地点实施盗窃,最少的一次偷20块钱,最多的一次也就偷100多元。 尽管该男子12次盗窃的金额总共也不到1000元,但他还是被送上了集美法院的审判席。 嫌犯陈某今年20岁,四川人,在厦门期间暂住在集美区。从今年4月开始,他先后十几次潜入集美的沿街店面,乘店里的工作人员不备,从收银台内盗取现金。 陈某有意控制盗窃金额,他每一次作案,都很“小心”,盗窃数额从未超过150元人民币,多次都在100元以下。其中,最少的一次甚至只偷了20块钱。 由于店面每天都有收支,差额又小,刚开始,该店老板黄先生也没有发觉。 但是,“一日一钱,千日千钱,绳锯木断,水滴石穿”,随着失窃数额日积月累越来越大,黄老板终于发现了钱财失窃的事实。 幸好,店面有安装监控,陈某“驾轻就熟”地第12次潜入店内“顺手牵羊”的时候,被店老板当场抓获。 随后,公安民警闻讯赶来,陈某最后一次偷的20元人民币被当即收缴,陈某也因此被刑事拘留。 近日,集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陈某的行为触犯刑法,一审判处他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此外还判他退赔当事人所有失窃钱款。 法官说法 数额再小,也要严惩 “数额再小,也必须接受法律的严惩。”法官说,虽然陈某十二次盗窃的金额总共还不到1000元人民币,数额达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诈骗、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中关于盗窃刑事案件的数额标准,但是,已经达到“多次盗窃”的标准,所以认定其构成盗窃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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