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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出炉 家庭年收入标准放宽

2015-10-19 09:13:20 来源: 厦门网  责任编辑: 陈薪宇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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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近日出炉。图为翔安洋唐保障性住房。(本报记者 王火炎航拍器摄)

厦门日报(记者 袁舒琪 通讯员 吴雪琳)由“大轮候”变成“小轮候”,收入条件、资产标准较原标准均有大幅调整………记者昨日从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办”)了解到,《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在经过充分调研、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之后,已于近日正式出炉。它在2014年8月修订实施的《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基础上,对保障性住房申请、分配、退出、使用监管等环节进行具体的细化和规范,可谓是一部详细的保障性住房新版“操作手册”。

与《实施办法》共同出台的,还有厦门本市户籍家庭住房困难标准、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家庭收入(资产)标准(以下简称“相关标准”)。这是自2006年版标准公布后,第一次对各类标准进行更新调整。新出台的相关标准参考了2014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数据,相较2006年的旧标准,新标准更符合当下社会平均工资标准及物价水平,可谓是与时俱进。

据市住房保障办相关负责人透露,不久后,《实施办法》与相关标准就将迎来第一次正式“阅兵”——我市将启动今年的保障性租赁房申请分配工作,届时还将通过本报发布权威消息,有选房意向的市民可留意本报,获得第一手消息。

变化1

2-3人户年收入标准放宽到8万元

4人及以上户的年收入标准由原来的少于6万元或7万元放宽到11万元

《实施办法》细化了申请条件,并对单身居民的申请家庭做了明确规定。

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应有2人具有本市户籍,且其中一人应当在申请之日前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申请人应当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和生活。需要提醒的是,申请家庭成员因就学、服兵役,户籍迁出本市的,就学、服兵役期间仍视同拥有本市户籍;反之,若是因就学将户籍迁入本市的,就学期间是不计入取得本市户籍时间的,但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现役军人且符合进厦安置条件的,视为具有本市户籍,但不计算取得本市户籍的时间。

在户籍满足要求的基础上,申请家庭还应满足住房困难标准、家庭收入标准、家庭资产标准等。新标准在家庭收入方面放宽了要求:2-3人户的年收入由原来的少于5万元放宽到8万元;4人及以上户的年收入标准由原来的少于6万元或7万元放宽到11万元。另外,家庭资产标准也有较大调整(见下表)。

新出台的《实施办法》对申请对象是单身居民的,设置了年龄条件——需年满30周岁并在本市工作和生活,在申请之日前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同时还需符合住房困难标准、家庭收入标准、家庭资产标准,方具有申请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需要提醒的是,已领取拆迁公有住房安置补偿金的申请者,若有意向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应退还补偿金,否则不具有申请资格。

  变化2

把日常申请变为按批次申请

根据房源和需求,具体制订每批次方案,再接受市民申请

首先,每一批次开通申请前,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发布该批次的轮候分配方案,明确批次供应的房源情况、申请对象、受理范围,以及意向登记、摇号、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分配等工作流程;申请家庭了解了房源坐落、供应对象安排等情况后,对照自己的条件,符合本批次的申请条件并且有需求的家庭,只需带着身份证、户口簿等简要证件在规定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意向登记,经公开摇号纳入受理范围的申请家庭再提供相关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正式申请。

街道办事处、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等审核部门按规定的时限对每一批次一次性完成申请、审核及选房分配工作,改变了原来申请家庭日常向社区居委会申请,审核部门按房源情况分批分次进行审核分配的老办法,避免了因等候时间长、家庭情况变化大等原因造成心理预期落差和政策实施偏差。

简而言之,就是根据房源和需求,具体制订每批次方案,再接受市民申请。对照每批次的轮候分配方案,符合申请条件并有申请意向的市民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等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意向登记。意向登记结束后,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将组织公开摇号,申请人可以通过公开发布的消息确认自己是否“入围”。若自己的名字出现在纳入受理范围的名单上,市民再在规定的受理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交完整的申请资料。随后,申请资料还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初审、复审及资格公示,最终确认符合轮候资格的,才能进入选房分配阶段。

变化3

建立申请家庭诚信档案制度

改变房屋用途、未如实申报家庭情况等12种行为将被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此次出台的《实施办法》中有一个亮点,就是建立了申请家庭诚信档案制度。在这一制度下,软性和动态地管理申请家庭从申请到入住直至退出的全过程。

其中,改变房屋用途,擅自装修,损毁、破坏、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以及未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的、未主动申报家庭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变化情况等12种行为,只要满足其一,根据情节轻重申请家庭就会被记入不良信用记录。此不良信用记录情况可以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反之,积极参加社区志愿者活动、积极参与社会保障性住房小区和谐邻里和纠纷调解,以及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和物业服务企业对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使用情况的监管工作且表现突出的申请家庭,将被记入良好信用记录,市、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予以物质奖励。

【释疑】

A、保障性住房补助怎么执行?

按家庭收入水平分档

按照新规,从2015年起保障性住房将以租赁房为主。其中,社会保障性住房租金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并按家庭收入(资产)情况实行租金补助。《实施办法》根据申请家庭的家庭收入水平分档,细化了社会保障性住房租金补助的执行标准。

属于中等偏下收入申请家庭,家庭收入为低收入家庭年收入控制标准以上的,按社会保障性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40%予以补助。属于低收入申请家庭,家庭收入为低收入家庭收入控制标准0.5倍以上的,按社会保障性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70%予以补助。属于低收入申请家庭,家庭收入为低收入家庭收入控制标准0.5倍及以下的,按社会保障性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80%予以补助。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申请家庭的,按社会保障性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90%予以补助。

此外,针对特殊人群,物业服务费也有补助方法:属于低收入的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可以向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申请物业服务费补助,补助标准为物业服务费的40%。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申请物业服务费补助,补助标准为物业服务费的80%。

需要提醒的是,上述所有的家庭收入都是指申请家庭在首次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承租期间申请租金补助变更或者申请续租之日前3个自然年度家庭收入的平均值(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除外)。

B、保障性住房如何分配?

配租房型按人数分类

每批次申请成功并确认该批次轮候资格的申请家庭遵循什么规则接受分配?《实施办法》明确了大致分配方案及特殊的优先分配人群。

进入选房阶段后,保障性住房的房型配租,将根据申请家庭的类型和人数进行细分。1人户可以配租一房型;2人户及夫妻带一个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子女的家庭,可以配租二房型;3人及以上户可以配租三房,夫妻带1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子女,目前也已具备配租三房型的资格。承租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家庭应当与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签订社会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

其中,进入选房阶段的以下几种申请家庭,可以在本批次的轮候分配中予以优先或适当优先或单列分配。属于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予以优先分配。可以予以适当优先分配的住房困难申请家庭包括:孤寡老人,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属于残疾、重点优抚对象、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的,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在服兵役期间荣立二等功、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的,国家规定其他应予以优先情形的。以下几种申请家庭可以予以单列分配:居住在危房的;居住在已退的侨房、信托代管房等落实政策住房的;居住在已确定拆迁范围内的住房且不符合安置条件的。

C、怎样正确使用保障性住房?

朋友临时入住需报备

保障性住房只能用于申请家庭成员自住,不得进行转租、转借、调换、出租、转让或用于经营使用。《实施办法》规定住户在入住社会保障性住房时,应当向该社会保障性住房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办理入住备案。

若有朋友或其他非申请家庭成员需要临时居住保障房,住户应向物业服务企业报备,备案时需提供临时居住人员的身份信息和临时居住理由。并承诺临时居住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临时居住时间超过30日的,临时居住人员应当是申请家庭成员的亲属或者护理人员、保姆,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延长入住时间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承诺。

居住期间,住户若是发生收入、人口变动等情况,需要调整租金补助、物业服务费补助的,可以持申请材料向社会保障性住房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申请。因结婚、离婚、生育或者死亡等原因导致家庭人口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持申请材料向社会保障性住房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租赁合同主体变更申请。

承租的保障房若因特殊情况需空置六个月以上,住户应向物业服务企业报备并说明理由,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上报街道办(镇政府)及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在空置期间,住户仍需按规定缴交租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D、如何续租保障性住房?

提前3个月提出申请

《实施办法》对保障性住房退出制度进行了完善。

当租赁合同期满后,想要继续承租的,应当提前3个月提出申请,具体工作委托保障性住房小区所在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受理续租申请,经审核仍符合承租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申请家庭收入超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年收入控制标准,但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年收入控制标准的2倍以内(含2倍),需续签租赁合同的,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不实行租金补助。

不过,申请家庭成员都不具有本市户籍、申请家庭已取得社会保障性住房后又拥有其他住房、申请家庭收入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年收入控制标准2倍以上或是申请家庭信用档案中有不诚信记载且情节严重的,将被从继续承租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名单中“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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