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争议 车撞无人机,谁的错? 机主:空旷区域试飞无须批准 无人机公司起诉认为,事发当天,无人机试飞是在人烟稀少、空旷区域进行的视距内试飞活动,无须审批。原审认定无人机公司违规飞行,未做好降落时的防范措施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属基本事实认定不清。无人机不是在试飞过程中而是静止在路面上受到撞击,是否违规不是无人机受撞的直接原因。 朱先生行车经过的地点为尚未通车路段,无人机公司已有人进行劝阻,但朱先生不听劝阻导致事故发生,其显然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车主:操作不当才是事故主因 朱先生答辩说,无人机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的经营许可资质和相关部门的审批或备案,依法应认定为违法经营和违规飞行。 而且,本案碰撞地点在中学门口附近的公路上,无人机选择在人口密集等存有严重飞行安全隐患的区域进行飞行存在过错。 根据公安机关的勘察笔录认定,此案是着陆时而非着陆后发生的碰撞。无人机公司工作人员操作不当才是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 法官说法 违规飞行应负全责 法官说,无人机公司在飞行过程中未做好安全防范措施是造成事故的主因。无人机公司选择在中学附近,为城镇居民区,在该区域进行试飞活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另外,事发路段建设后虽然尚未投用,但属于机动车已可行驶的道路,并未禁止车辆通行,属于开放性公共场所。无人机公司应当预见到可能有过往车辆通行但无人机公司并未采取设置路障等有效措施和试飞期间禁止车辆、其他人员进入的明显标志。无人机突然降落在机动车路面上,行进中的车辆驾驶人难以预料,难以及时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避让措施。 因此,法院判决认为,无人机公司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其应对无人机的飞行安全自行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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