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10月15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集法宣)就因续签合同通知不及时,用人单位为此付出了8.5万元的经济补偿金。近日,集美区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企业因没有及时通知员工续签合同被告上法庭。 陈先生今年49岁,他20多年前就入职集美区一家工贸公司,从事财务工作。此后,双方多次续签劳动合同,最后一次劳动合同的期满日为2014年7月。 去年12月,陈某以某工贸公司拒绝续签劳动合同为由,起诉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8.5万元。 近日,集美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在该工贸公司已连续工作满十年,陈某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后仍在该工贸公司工作,则该工贸公司应当与陈某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然而,该工贸公司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是在陈某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之后才做出的,所以可以认定该工贸公司在劳动合同期满后未与陈某续签劳动合同。 因此,法院一审判决支持陈某解除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主张,要求用人单位支付8.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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